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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十三卷本)(国家出版基金项目;陈兴良刑法学)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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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兴良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3-15

字       数:579.4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教材/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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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法研究》(十三卷本)是陈兴良教授于201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陈兴良刑法学”系列丛书的续编。《刑法研究》分为13卷,收录了陈兴良教授从1984年到2020年跨度长达36年间所发表的全部论文和其他作品。各卷按照刑法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按照一定的专题连续编排,共分为四编:刑法绪论、刑法理论、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因此,《刑法研究》是陈兴良教授的刑法研究论文之集大成者,全方位地呈现了陈兴良教授的学术成果。<br/>【作者】<br/>陈兴良,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判例刑法学,著作有刑法著作一百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五百多篇。<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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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二、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

三、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

四、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

五、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

贿赂罪谋取利益之探讨

一、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

(一)索贿是否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的问题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条件还是主观条件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主观条件中属于什么性质

(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二、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

(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与认定——以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为中心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

四、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论回扣

一、回扣的概念

(一)回扣与佣金

(二)回扣与折扣

(三)回扣与奖金

(四)回扣与手续费

二、回扣的性质

(一)回扣是一种历史性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回扣是一种竞争手段

(三)回扣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形式

(四)回扣既具有让利性,又具有劳务报酬性

(五)回扣在使用中具有正负效应性

三、回扣的对策

(一)制定回扣法的必要性

(二)制定回扣法的可行性

(三)制定回扣法的具体建言

新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以刑事指导案例(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视角

一、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内容

二、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分析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二)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四)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评论

没有事前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之定性研究——从陈晓受贿案切入

一、案情及诉讼过程

二、争议及其理由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三、理论分析

四、观点辩驳

(一)事后故意说

(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

(三)事与财客观联系说

(四)立法本意推定说

五、陈晓受贿案评析

受贿罪的未遂与既遂之区分

一、案情

二、分析

受贿案件中的律师刑辩实务

一、受贿案件刑辩概述

二、受贿罪的主体之辩

三、受贿罪的职务便利之辩

四、受贿行为之辩

五、变相受贿行为之辩

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辩

七、间接受贿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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