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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上卷)电子书

理解适用  聚焦疑难实务问题,专业法官逐条释义 司法实务  提炼专家观,权威指导司法实践 关联规定  配套相关规定与解读,为办案提供参考意见 指导案例  精选指导案例、典型案例,总结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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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述元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11-20

字       数:70.2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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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型法官编写,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广泛的实践指导意义。全书根据刑事诉讼法条文行编排,每个条文按照条文主旨、理解适用、司法实务、关联规定、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体例行阐述。全书内容着重于从实务出发对已有的经验行总结,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和思路,供司法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运用。<br/>【推荐语】<br/>理解适用  聚焦疑难实务问题,专业法官逐条释义 司法实务  提炼专家观,权威指导司法实践 关联规定  配套相关规定与解读,为办案提供参考意见 指导案例  精选指导案例、典型案例,总结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br/>【作者】<br/>主编 张述元,山东梁山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副主编 周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三十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一庭庭长、刑四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担任《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刑事法判解研究》《法律适用》《公检法办案指南》《中国案例指导》《中国应用法学》编辑委员会委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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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

编写说明

凡例[1]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分工及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 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级别管辖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及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 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忠于事实真相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证据的收集与作用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七条 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八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九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六十条 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三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四条 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 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机关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解除

第八十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 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八十六条 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第八十七条 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九十条 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执行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的审查及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及复核

第九十三条 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的讯问

第九十五条 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六条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第九十八条 对不能按期结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

第九十九条 法定期限届满强制措施的解除

第一百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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