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公司法》法律条文为序,逐条解读修订后的《公司法》各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带条旨法条、新旧对照解读、相关规定、条文释义、适用疑难解析、案例指引,对实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和思路,供司法实务人员、法学教研人员参考使用。 【新旧对照解读】对比条文新修订内容,了解新法新变化 【相关规定】关联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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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语对照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公司类型】
第三条 【公司法律地位】
第四条 【股东责任形式及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名称权】
第七条 【公司名称】
第八条 【公司住所】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辞任】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第十二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与分公司】
第十四条 【转投资及其限制】
第十五条 【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七条 【工会与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党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股东滥用权利】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第二十四条 【电子通信方式开会】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八条 【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设立公司所需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登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登记材料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变更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欺诈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公示事项】
第四十一条 【提升公司登记服务水平】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制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内容】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四十八条 【股东出资方式】
第四十九条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五十条 【股东出资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催缴义务及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失权制度】
第五十三条 【抽逃出资】
第五十四条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第五十五条 【出资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股东知情权】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法律地位】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职权与书面议事方式】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职权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
第六十二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和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辞任】
第七十一条 【董事的解任及赔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会议记录】
第七十四条 【经理的任免和职权】
第七十五条 【设董事不设董事会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的设置、组成和监事会会议】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选任和辞任】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的一般职权】
第七十九条 【监事的质询权、建议权和监事会的调查权】
第八十条 【监事会的知情权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协助义务】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履职费用的承担】
第八十三条 【不设监事会、监事的情形】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 【股权转让规则及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五条 【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六条 【公司违反股权登记义务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时对股东的救济】
第八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关于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九条 【公司股权回购的情形】
第九十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一条 【设立方式】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的限制】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章程制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
第九十六条 【注册资本】
第九十七条 【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九十八条 【足额缴纳股款与出资方式】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间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条 【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
第一百零一条 【验资】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名册】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的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 【返还股款、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出资瑕疵、抽逃出资】
第一百零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的查阅、复制、建议、质询权】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的组成与地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期限、临时议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以及股东会决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理的任免与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设董事不设董事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披露】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设监事不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五条 【特别事项的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
第一百四十条 【依法信息披露及禁止违法代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禁止上市公司交叉持股】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份及其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类别股的发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类别股的章程记载】
第一百四十六条 【类别股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注名股票】
第一百四十八条 【股票发行的价格】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的形式及载明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股票的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发行新股的决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的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股份及招投说明书内容】
第一百五十五条 【股票承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代收股款】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转让】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份转让场所和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 【股份转让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及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禁止财务资助】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遗失、被盗、灭失的救济】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中的股票交易】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表国家出资人的职责和权益】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党组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和监事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的限制】
第一百八十三条 【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同业竞争的限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关联董事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会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直接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责任保险】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定义、发行与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的注册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债券票面必须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记名】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名册的置备及其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制度要求】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与转让规则】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二百零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载明事项】
第二百零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第二百零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百零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零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第二百一十条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与利润分配】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反利润分配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利润分配期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积金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五条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六条 【真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账簿】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合并】
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前债权债务的承继】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的分立】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资】
第二百二十五条 【简易减资】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二十七条 【增资优先认缴(购)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增资】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原因】
第二百三十条 【特殊解散情形下的公司存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
第二百三十三条 【法院指定清算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职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分配】
第二百三十七条 【破产申请】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的注销】
第二百四十条 【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职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外国公司的概念】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形式要件】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二百四十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另立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失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清算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逾期未营业、不当停业及未依法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法律用语】
第二百六十六条 【生效日期和出资期限】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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