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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关联指引电子书

专家型法官组织编写,立足司法审判实务,精选五大维度,逐条详解条文 条文释义  深阐释条文内涵,准确理解核心要 条文引申   由及面,引申论述条文所涉相关法律问题 审判实务  立足司法审判,着重提示审判实务适用重疑难问题 关联指引   梳理归纳与条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 表格对照   直观对照司法解释主条文对民法典的吸纳与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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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晔,齐浩岩,李靖元,冯宇雷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01-22

字       数:21.3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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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本书聚焦该司法解释,不仅以【表格对照】形式直观呈现司法解释主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吸纳与细化,而且还从【条文释义】【条文引申】【审判实务】【关联指引】维度对条文行解读。<br/>【推荐语】<br/>专家型法官组织编写,立足司法审判实务,精选五大维度,逐条详解条文 条文释义  深阐释条文内涵,准确理解核心要 条文引申   由及面,引申论述条文所涉相关法律问题 审判实务  立足司法审判,着重提示审判实务适用重疑难问题 关联指引   梳理归纳与条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 表格对照   直观对照司法解释主条文对民法典的吸纳与细化<br/>【作者】<br/>李俊晔: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民商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资格)、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现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先后从事民事审判、审判管理和立案速裁工作。荣获第八批“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第六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北京法院首届司法实务研究专家、北京法院民事审判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选北京市“国家治理青年人才”“百名法学青年英才”培养计划。 齐浩岩: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参编《人格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副主编)。 李靖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博士,现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多篇文章。 冯宇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曾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在《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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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

第二条 【交易习惯的认定】

二、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

第四条 【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六条 【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七条 【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八条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格式条款的认定】

第十条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

第十二条 【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备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多份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十五条 【名实不符与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适用】

第十八条 【不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情形】

第十九条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 【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 【职务代理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条 【印章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价款返还及其利息计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二十九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十条 【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的适用】

第三十一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十二条 【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条 【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第三十六条 【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

第三十七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相对人的诉讼地位及合并审理】

第三十八条 【起诉债务人后又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三十九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起诉相对人】

第四十条 【代位权不成立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分行为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高价的认定】

第四十三条 【其他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认定】[2]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管辖和合并审理】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及“必要费用”的认定】

第四十六条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四十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通知】

第四十九条 【表见让与、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

第五十条 【债权的多重转让】

第五十一条 【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及其他权利】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三条 【通知解除合同的审查】

第五十四条 【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时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第五十五条 【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抵销参照适用抵充规则】

第五十七条 【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合同终止的时间】

第六十条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 【持续定期性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赔偿】

第六十二条 【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的赔偿】

第六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 【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和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第六十六条 【违约金调整的释明与改判】

第六十七条 【定金规则】

第六十八条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

九、附则

第六十九条 【司法解释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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