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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注解与案例指引电子书

逐条对照标记新法修订新旧内容, 细致深解读新公司法条文要义, 配套实务案例深解读制度内涵, 关联法律法规拓展适用新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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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售价:¥27.70购买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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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长海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01-10

字       数:19.3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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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从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公司高管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 本书通过逐条修订对照、法条详细注解、相关案例指引及相关规定四个模块,全方位解读公司法条文,尤其是本次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及其制度内涵。一方面保持法律新旧内容变化理解的连贯性, 另一方面突出新增内容的解释。<br/>【推荐语】<br/>逐条对照标记新法修订新旧内容, 细致深解读新公司法条文要义, 配套实务案例深解读制度内涵, 关联法律法规拓展适用新法条文。<br/>【作者】<br/>武长海,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博士生、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仲裁与调解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涉外经济法学、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金融法学、数字法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部哲学社科、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高端智库重课题等基金项目30余项,出版《国际数据法学》《数据法学》《互联网金融监管基础理论研究》等著作10余部,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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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公司形式】

第三条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权益保护】

第四条 【股东的有限责任及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的名称权】

第七条 【公司名称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住所】[2]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担任和辞任制度】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

第十二条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转换】

第十三条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设立】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

第十六条 【职工权益的保护】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

第十八条 【党组织的设立和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的道德规范】

第二十条 【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股东滥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关联关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会议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决议可撤销】

第二十七条 【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八条 【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的后果】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类型】

第三十二条 【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 【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变更登记效力】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程序】

第三十六条 【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设立分公司】

第三十九条 【虚假登记的撤销】

第四十条 【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等信息公示】

第四十一条 【优化公司服务登记】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

第四十三条 【有限公司设立协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本认缴制与最长认缴期限】

第四十八条 【股权、债权可用于出资】

第四十九条 【出资义务】

第五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催缴失权规则】

第五十三条 【抽逃出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加速到期规则】

第五十五条 【出资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组成及法律地位】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职权和书面议事方式】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程序和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的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职权】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的成员组成】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组成及职权】

第七十条 【董事任职与辞任】

第七十一条 【解任董事】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

第七十四条 【经理职权】

第七十五条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第八十条 【董事、高管对监事会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八十二条 【监事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的设立例外】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 【股权转让】

第八十五条 【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六条 【股权转让程序】

第八十七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第八十八条 【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九条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第九十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的限制】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出资方式与时间】

第九十九条 【出资不足发起人连带责任】

第一百条 【招股说明书】

第一百零一条 【验资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置备股东名册】

第一百零三条 【成立大会的召开】

第一百零四条 【成立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认股人股款返还与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本充实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形式的变更】

第一百零九条 【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的查阅、复制、建议和质询】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的地位与组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议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召开】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与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出席与代理出席、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理及其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定期披露高级职员报酬】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人监事】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定义】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特别事项的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对关联事项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叉持股的限制】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无面额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类别股发行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应载明类别股的特定内容】

第一百四十六条 【类别股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发行价格】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形式及法定记载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股票交付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股发行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授权资本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授权资本表决比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股份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股份承销协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代收股款】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原则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转让方式与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特定人员股份转让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禁止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东资格继承】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定义】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性质】

第一百七十条 【党对国家出资公司的领导】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兼职禁止】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设置例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合规管理】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消极资格】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及表决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归入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股东会义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直接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责任保险】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债券定义、发行方式及法律适用】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与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纸面形式债券票面法定载明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记名债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及其应载明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制度要求】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转让】

第二百零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

第二百零二条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百零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第二百零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零七条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送交查阅制度】

第二百一十条 【利润分配】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法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二条 【利润分配时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 【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资本公积金补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财务信息的提供】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账簿、账户】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合并】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简易合并】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债之归属】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债之归属】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资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简易减资】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法减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增资优先认购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 【增资程序-缴纳出资、股款】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事由】

第二百三十条 【自愿解散挽回】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司法强制解散】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的指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职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债权申报】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转破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报告与公司注销】

第二百四十条 【简易注销】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强制注销】

第二百四十二条 【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外国公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人员与资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特征】

第二百四十八条 【管辖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违反公示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另立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失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不通知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清算过程中隐匿、违规处置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 【验资验证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规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从事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六十六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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