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本电子书0元读

万本电子书0元读

顶部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注释与实务指南电子书

条文注释  提炼条文主旨,全面逐一深阐释条文的基本原理、规则要和修订变化 案例实务  精选典型诉讼案例和非诉讼案例,整理、分析争议焦和焦问题,为准确适用法律 提供参考

售       价:¥

纸质售价:¥74.30购买纸书

1人正在读 | 0人评论 6.7

作       者:史际春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04-10

字       数:36.0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温馨提示:数字商品不支持退换货,不提供源文件,不支持导出打印

为你推荐

  • 读书简介
  • 目录
  • 累计评论(条)
  • 读书简介
  • 目录
  • 累计评论(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29日对《公司法》行了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对股东出资最长期限5年、非破产条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等作出了规定。为了更好地适用新《公司法》,本书以新《公司法》条文为基础,逐条阐释条文的基本原理、规则要和本次修订的变化等内容。同时,针对重法条,设置“案例实务”,即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及其他经典的诉讼案例或非诉讼案例,简明介绍基本案情或事实,提炼争议焦或焦问题,并针对争议焦或焦问题行专家评析,以此简洁明快地展示法律条文在理解和实务操作中的要、争和主要观。<br/>【推荐语】<br/>条文注释  提炼条文主旨,全面逐一深阐释条文的基本原理、规则要和修订变化 案例实务  精选典型诉讼案例和非诉讼案例,整理、分析争议焦和焦问题,为准确适用法律 提供参考<br/>【作者】<br/>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法学家》杂志主编。主要从事经济法总论、民商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等领域的研究。1998年担任“中共中央法制讲座”《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组长,2005年担任“中央政治局学习讲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主讲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0)。独著《经济与法探究——从部门法到法治一般》《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企业和公司法》《国有企业法论》《集体所有权研究》等,合著《经济法总论》《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等,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经济法教学参考书》等,独著或合作《论经济法的理念》《〈反垄断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论文百余篇。 姚海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学家》杂志编辑、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等,主要从事经济法原理、企业和公司法、金融法等研究。   王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现任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副所长。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主要从事公司法、投融资法律、国企制度变迁、平台经济治理等方面研究。著有《中国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等。 常健,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等。主要从事企业和公司法、金融法等研究。 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等。主要从事经济法原理、企业和公司法、金融法等研究。<br/>
目录展开

书名页

序言

案例实务速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主体人格】

第四条 【股东有限责任和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名称】

第七条 【公司名称标明组织形式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住所】

第九条 【经营范围】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任】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

第十二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与分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转投资及其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转投资或对外担保的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工会及民主管理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守法诚信经营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股东权利滥用禁止】

第二十二条 【不当关联交易禁止】

第二十三条 【法人人格否认】

第二十四条 【电子通信会议及表决】

第二十五条 【无效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可撤销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八条 【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与设立审批】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设立】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成立日期与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注销登记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因欺诈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撤销】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公示】

第四十一条 【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服务和立法授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四十二条 【股东人数】

第四十三条 【股东设立协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中民事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第四十六条 【章程内容】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本】

第四十八条 【出资方式】

第四十九条 【缴纳出资义务】

第五十条 【补足出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核查及催缴出资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失权制度】

第五十三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第五十五条 【出资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股东知情权】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职权】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职权】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及其组成】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

第七十一条 【董事的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七十四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七十五条 【董事】

第七十六条 【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七十七条 【监事任期】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的质询权、建议权以及调查权】

第八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制度】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费用承担】

第八十三条 【监事】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八十五条 【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

第八十六条 【股东名册变更】

第八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的变更记载】

第八十八条 【转让未缴纳出资股权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九条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第九十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一条 【设立方式】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的限制】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职责与发起人协议】

第九十四条 【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

第九十五条 【章程内容】

第九十六条 【注册资本】

第九十七条 【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九十八条 【缴纳股款】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条 【公开募集股份的材料】

第一百零一条 【验资】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名册】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成立大会】

第一百零四条 【成立大会职权及决议】

第一百零五条 【禁止发起人抽回股本】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适用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及禁止抽逃出资规则】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形式变更时的注册资本规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重要文件的置备】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的知情权】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理出席股东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组成、职权、任期、解任及赔偿】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出席及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理及其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报酬披露】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资产买卖与重要担保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与章程特别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设立及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关联关系董事回避与相关决议规则】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股份代持】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叉持股】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份及其面额】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发行原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类别股的类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类别股公司章程的应记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须经类别股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股份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发行价】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的形式和应载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股票的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股发行决议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权限】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表决规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应记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股份承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款代收等规定】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份转让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转让与股东名册变更】

第一百六十条 【股份转让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份回购规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财务资助规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催告失效】

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票依法依规上市交易】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

第一百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的领导】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禁止】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合规管理】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管的消极任职资格】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管的禁止性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管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管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利益冲突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管违反义务时的公司归入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列席股东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直接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管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责任保险】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债券定义及法律适用】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百九十六条 【纸面形式债券应记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记名】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登记存管等制度】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的可转让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转让方式】

第二百零二条 【可转股债券的发行规则】

第二百零三条 【可转股债券的转换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设立等】

第二百零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委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零七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审计】

第二百零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和公告】

第二百一十条 【利润分配与盈余公积金提取】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利润分配决议的实施】

第二百一十三条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积金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五条 【审计机构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配合审计的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 【禁止另立会计账簿和私存公司资金】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合并方式】

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合并】

第二百二十条 【合并规程及债权人保护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条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承担】

第二百二十二条 【分立规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分立后的债务承担】

第二百二十四条 【减资规程、债权人保护措施及减资比例】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通过减资弥补亏损】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法减资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增资时的股东出资优先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增资时的出资要求】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事由】

第二百三十条 【消散解散事由让公司继续存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僵局人的司法解散】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及清算义务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民法院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的通知、公告等义务及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及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的职权】

第二百四十条 【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强制注销登记】

第二百四十二条 【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外国公司的概念】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程序】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章程要求】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原则】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虚报注册资本等取得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违反公示信息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另立会计账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 【隐匿财产等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逾期开业、自行停业和未依法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生效日期及有关出资期限的特殊规定】

累计评论(条) 个书友正在讨论这本书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分享你的想法吧!

买过这本书的人还买过

读了这本书的人还在读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