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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中国工会章程
总则
知识点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工会会员】[1]
第二条 【加入工会】
第三条 【会员权利】
第四条 【会员义务】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变动】
第六条 【申请退会和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开除会籍】
第八条 【保留会籍】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工会的组织领导原则】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会议召集及代表产生】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劳动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工会的成立与撤销】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和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职权及其书记处】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及职权】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产生】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视需要建立分会或专门委员会和专门小组】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对工会干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和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调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会干部培训】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干部的关心和权益保障】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用途】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收缴及财政拨缴】
第三十九条 【工会资产和工会资产、经费的管理使用及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和审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工会的经费、资产归属】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二条 【工会会徽】
第四十三条 【会徽使用场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章程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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