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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说明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对象】
第五条 【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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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被处罚者的权利】
第八条 【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处罚的种类】
第十条 【法律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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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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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处罚的实施】
第十八条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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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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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受托组织的条件】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权的承接】
第二十五条 【管辖权争议】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助】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二十八条 【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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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及限制性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十五条 【刑罚的折抵】
第三十六条 【处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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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法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履行义务】
第六十七条 【罚缴分离原则】
第六十八条 【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六十九条 【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罚款票据】
第七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缴纳期限】
第七十二条 【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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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不停止执行及暂缓执行】
第七十四条 【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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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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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第七十八条 【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八十条 【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法实行检查和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以行代刑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属地原则】
第八十五条 【工作日】
第八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七章 附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六章 附则
附录二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图
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
二、市场监管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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