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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电子书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兼具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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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9-13

字       数:19.7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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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本书所编选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其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已生效的判决,便于读者参考借鉴。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法条予以注释。第二,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第三,本书设置了“相关规定”栏目,将与具体条文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收录,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br/>【推荐语】<br/>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兼具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br/>【作者】<br/>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中央级出版机构,是历史悠久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三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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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说明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六条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第十条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定情形】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公布警示】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第八十七条 【监督抽检】

第八十八条 【复检】

第八十九条 【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九十条 【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食品进出口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三新”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进口商食品安全义务】

第九十五条 【进口食品等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

第九十六条 【对进出口食品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

第九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九十九条 【对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企业的要求】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信息及实施信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第一百零四条 【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职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快速检测】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奖举报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十六类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进出口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严重违法犯罪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免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法发布食品广告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二】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赔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铁路、民航、国境口岸、军队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律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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