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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精要电子书

系统讲解基本知识 精心挑选典型案例 理论实务充分结合 全面覆盖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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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凯,付颖哲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2-22

字       数:41.4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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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是债权文书经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持公证债权文书不经诉讼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终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作为与诉讼强制执行并行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公证债权文书更是与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一起构成我国强制执行的三个主要执行依据。 本书从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学理论基础研究手,着重介绍其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学理论基础,在论证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正当性基础上,结合丰富的实践案例,对强制执行公证和法院强制执行两个不同的程序阶段中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行分析和研究,并对《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行逐条分析,一步展望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br/>【推荐语】<br/>系统讲解基本知识 精心挑选典型案例 理论实务充分结合 全面覆盖疑难问题<br/>【作者】<br/>陈凯,女,陕西西安人,法学硕士,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常务副主任,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化建设与宣传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公证协会质量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西北大学校外实务导师。2017年受司法部委派赴香港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授课,2018年荣获司法部“新时代美法律服务人”称号,长期从事公证法律实践,尤其是在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和银行信贷法律问题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出版《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精要》(合著),并于《中国司法》《中国公证》等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   付颖哲,男,陕西西安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本科至博士阶段分别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德国特里尔大学法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并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法学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任职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任民法学教研室主任,系民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专职教师,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和实践工作。出版《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研究》(专著)、《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精要》(合著),并于《德国研究》《西部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主编和参编《合同法教程》《国际私法教程》《担保法实训教程》等多部教材。<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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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凡例

问题目录

第一章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诉讼程序的困境

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实体法基础

(一)违约救济和解约救济

(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实体法基础

(三)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程序法基础

(一)程序塑造理论

(二)塑造公证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

(三)塑造公证强制执行程序的方法和限度

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得与失

(一)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规范性依据

(二)简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

第二章 我国公证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演进和制度选择

第一节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制度演进

一、2000年《联合通知》前的制度发展

(一)《公证暂行条例》《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之后的发展

(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的发展

二、2000年《联合通知》后的制度发展

(一)反对担保合同作为可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规范性文件和观点

(二)支持担保合同作为可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规范性文件和观点

三、2017年《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及制度发展展望

(一)2017年《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二)2018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发展的十字路口

第二节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救济程序选择

一、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实体事由和审查标准的变化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的非正式观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中的正式观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标准发生过反转性变化的原因分析

(一)2007年《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

(二)2014年担保合同被纳入可赋强范围

三、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审查标准之下救济程序的困境

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程序中救济程序选择

五、《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救济程序选择

(一)区分公正债权文书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

(二)设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前提

(三)设置执行担保

六、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评价

第三章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解读和应用

第一节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背景与任务

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背景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任务

第二节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理解与应用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定概念(第一条)

二、执行管辖(第二条)

三、执行依据(第三条、第四条)

(一)公证债权文书是执行依据,执行证书不是执行依据

(二)执行依据的内容——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

四、受理执行审查、裁定和救济(第五条至第七条)

(一)不予受理

(二)“不予受理”的特殊问题——担保

(三)“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及救济程序

五、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第八条)

(一)《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的效力

(二)《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重新定位

六、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和申请执行的期间(第九条)

(一)执行时效的时间长短

(二)执行时效的起算点

(三)执行时效的终止、中断和延长规则

(四)出具执行证书的时效中断效果

七、执行标的的确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一)执行标的的一般确认方法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条的规范作用——排除因《执行证书》错误而裁定不予执行的可能性

(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利率超过国家法律限制的问题的特殊处理

(四)利率审查的复杂性

八、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由(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一)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认识

(二)人民法院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审查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范内容

九、不予执行的审查程序(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审查和审查程序的特殊性质

(二)不予执行申请的程序性要求

(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程序

(四)不予执行申请审查的结果和救济

十、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一)不予执行之诉的程序设置

(二)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四)公证债权文书中的法律关系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五)公证债权文书中的债权已经全部或部分消灭

(六)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的诉请、担保

(七)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的结果和救济

十一、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实体诉讼(第二十四条)

(一)债权人提起诉讼

(二)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十二、规范冲突的解决(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公证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性法律问题

第一节 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一、2000年《联合通知》

(一)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的义务类型

(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类型

(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排除的可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类型

二、担保协议可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司法解释

三、2017年《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四、影响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的要素

(一)只能为金钱之债或种类物之债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能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关系

第二节 特殊法律关系的强制执行公证

一、无担保的租赁合同

(一)德国、日本等国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

(二)《联合通知》为什么限制为“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三)租赁关系的强制执行公证的应然规范内容

(四)租赁合同关系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面临的问题

二、融资租赁

(一)融资租赁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经公证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是什么?

(三)公证机构在融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四)出租人是否有权就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还款协议

(一)还款协议的性质和作用

(二)公证机构在办理还款协议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风险防范

(三)还款协议公证强制执行的救济路径

四、回购式交易合同

(一)回购式交易合同是否能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二)公证机构就回购交易办理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审查的要点

第三节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因素

一、程序视角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因素

二、公证债权文书所载的法律关系不生效、可撤销、无效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

(一)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申请强制执行时的事实与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法律关系不符

四、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第五章 公证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公证阶段

第一节 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阶段

一、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一般理论

(一)程序选择

(二)当事人通过程序选择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

二、公证管辖

(一)公证管辖和执行管辖的区别

(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公证管辖

(三)跨区域执业和违反公证管辖规定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承诺

(一)何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

(二)执行约定的效果

(三)到场办理公证

四、公证审查和公证笔录

(一)公证机构的常规核查和询问内容

(二)公证机构的特殊核查和询问内容

五、公证书的内容

六、公证送达

第二节 强制执行公证的出具执行证书阶段

一、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程序的一般理论

(一)当事人申请并请求国家履行司法保障义务

(二)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审查事项

(三)出具执行证书前审查的审查结果

二、出具执行证书审查程序的审查事项

(一)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审查事项

(二)债务履行的核实方法

(三)核实函送达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执行证书的内容

一、执行证书的应有内容

(一)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的事实——债务履行情况

(三)执行证书的主文——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责任范围

二、被执行人责任范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

三、执行证书错误的救济程序

四、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更正和补正

五、公证债权文书的撤销、不予受理和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第六章 公证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法律问题——执行阶段

第一节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申请及审查

一、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启动

(一)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公证书是启动公证强制执行程序的前提

(二)公证强制执行前无法进行“财产保全”是影响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

(三)执行管辖

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

(一)法律规定

(二)规定解读

三、执行依据

(一)执行依据只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并非执行依据,仅是申请执行的相关材料

(二)围绕执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建立的规则体系

四、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立案审查

(一)执行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

(二)审查的结果

第二节 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程序

一、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设定

(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前的期间设定[17]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后的期间设定

二、审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程序设置

三、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异议审查的内容

四、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由

(一)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解读?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中的规定

第三节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

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的由来

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的程序安排

(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具体要素

(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事由

三、不予执行之诉中的“民刑交叉”问题

四、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的结论

第四节 公证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一、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一)什么是执行异议

(二)第三人执行异议

二、轮候查封、移送处置、参与分配

(一)轮候查封

(二)移送处置

(三)参与分配

三、终本执行和终结执行

(一)终本执行

(二)终结执行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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