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历史讲法律,不枯燥:社会变迁 法律制度 史料中记载真实案例,既是法律书,也是历史书,还是一本古代案例书 ◎数十年研究成果的总结,破长久以来“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无民法”的误解,填补空白,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思想内涵 ◎引用大量出土文物、史料记载,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吐鲁番出土文书》等,以及《唐律疏议》《宋刑统》《明会典》《大清律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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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 先秦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与民事法律的发展
第三节 初具规模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起诉与受理
二、审讯与查证
第四节 司法官的责任
第五节 先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二、民事诉讼开始重证据
三、民事诉讼中仍带有神权法的残余
第二章 秦汉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管辖与起诉
第三节 受理与审讯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节 民事调解
第六节 判决与执行
第七节 司法官的责任
第八节 秦汉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民事诉讼制度得到出土简牍的确证
二、民刑诉讼的初步划分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三、司法指导思想上的共性与区别
第三章 唐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第二节 告诉与受理
一、诉讼管辖
二、告诉人身份的限制
三、“务限”期内不得受理民事诉讼
四、已过诉讼时效不得受理
第三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
一、司法官的回避制度
二、纠问式的审讯方式
三、证据的举证作用
四、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调解、判决与执行
一、调解
二、判决
三、执行
第五节 司法官的责任
一、关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责任
二、关于违反实体法的行为
第六节 唐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一准乎礼,于礼以为出入
二、民事审级管辖较为松弛
三、重视证据的证明作用
四、过失毁损器物只负民事责任
第四章 宋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一)大理寺
(二)刑部
(三)户部
(四)御史台
(五)登闻鼓院与登闻检院
(六)京师司法机构
二、地方司法机关
(一)县
(二)州(府、军、监)
(三)监司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一、民事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移送管辖
二、起诉的有关规定
(一)原告人的条件
(二)民事起诉的时间
(三)书写诉状
三、民事诉讼的受理
(一)应受理而不受理者治罪
(二)不得受理证佐不明之诉
(三)从不得受理越诉到渐开越诉之禁
(四)不得受理因诉事而自毁伤者之诉
(五)不得受理超过法定时效之诉
(六)受理民事起诉的程序
第三节 民事审判的各种规定
一、法官回避制度
二、民事审决的期限
三、民事审理中的强制措施
四、对事实的审理过程
第四节 证据的认定、辨析与勘查
一、民事证据的种类
(一)言词证据
(二)实物证据
1.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
二、民事证据的效力
三、书证的辨析与运用
(一)根据书契的签订背景及制作程序辨别
(二)根据契约的外表辨别
第五节 调解与判决
一、调解
(一)官府调解
(二)乡曲亲戚宗族调解
(三)民间自行调解
二、判决
(一)检详法条
(二)断由制度
第六节 民事上诉制度
一、上诉的程序与方式
(一)逐级上诉
(二)上诉方式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七节 民事执行制度
一、执行的机构
二、执行的方式
第八节 宋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重视依法判决民事案件
二、保护私权益,卑幼可以控告尊长
三、总结审判与勘验的经验
第五章 元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一)大宗正府
(二)刑部
(三)御史台
(四)枢密院
(五)宣政院
二、地方司法机关
(一)肃政廉访司
(二)行省
(三)路、府、州、县四级司法机关
(四)录事司
(五)奥鲁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管辖与受理
一、管辖
二、受理
(一)诉状的要求
(二)起诉人资格限制
(三)“务限”的规定
三、诉讼代理
(一)代理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
(二)代理范围的扩大
第三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
一、正职官推问
二、证据
三、黑水城文献记载的审理过程[76]
1.传唤贴和信牌
2.取状、承管状
3.识认状
第四节 调解、判决与执行
一、调解
(一)民间调解广泛适用
(二)民事调解的方式
(三)调解的效力
二、判决与执行
第五节 元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六章 明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三、军事系统的民事审判机构
第二节 民事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移送管辖
第三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的形式
二、起诉的条件限制
(一)原告的条件
(二)诉状内容的要件
(三)亲属之间相告的条件
(四)民事起诉不能违反法定时效
(五)对越级起诉的限制
三、起诉的受理
(一)民事受理机关及其责任
(二)不应受理的机关及违法受理的责任
(三)受理的手续
第四节 审理与调解
一、法庭的组成
二、民事审理中的强制措施
三、审讯原、被告
四、事实审理与证据判断
(一)查勘事实
(二)收集判断证据
五、审理期限
六、调解
(一)里老调解
(二)乡约调解
(三)官府调解
第五节 上诉制度
一、监察系统对上诉的受理与审理
二、行政、司法系统对上诉的受理与审理
三、军事系统对上诉的受理与审理
第六节 判决与执行
一、民事裁定、判决和命令
(一)民事裁定
(二)民事判决
1.判决的原则
2.判决的种类
(三)皇帝的命令
二、执行
(一)从速执行
(二)不得执行人身
(三)只能请求官府执行,个人不得私自强夺
(四)不适用减免律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
第七节 明朝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一、民事诉讼权利主体相对扩大
二、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法律有所增多
三、以《教民榜文》的形式规范基层民事诉讼
第七章 清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一)审级
(二)管辖
1.一般民事主体的诉讼
2.越境诉讼
3.宗室觉罗的民事诉讼
4.旗民之间的民事诉讼
5.军人及军民之间的民事诉讼
6.边疆民族之间的民事词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
一、呈控(起诉)
(一)诉状的形式
(二)代书人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
(一)“务限”期内不受理民事词讼
(二)呈控(起诉)人的资格限制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审判与法律适用
一、民事诉讼的审判
二、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依律例断案
(二)依礼的规范断案
(三)依情理断案
(四)依习惯断案
第四节 调解
第五节 民事诉讼的判决、执行与上诉
一、判决
二、执行
三、上诉
第六节 清代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民事诉讼案的比重不断上升
二、调解息讼优先于堂审判决
三、州县官具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
四、程序简便,一审终审
五、幕吏擅权,操纵司法
六、建立民事诉讼检查制度
(一)建立供核查、注销的循环簿,由州县上级机关经常查考
(二)巡官检查制度
第八章 晚清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晚清修订民事诉讼律的背景
第二节 民事诉讼律的修订过程
一、《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三、《民事诉讼律草案》
第三节 《民事诉讼律草案》确立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审判衙门
1.事物管辖
2.土地管辖
3.指定管辖
4.合意管辖
二、当事人
1.多数当事人诉讼
2.诉讼代理人与诉讼辅佐人
3.诉讼费用
4.诉讼担保与诉讼救助
三、普通诉讼程序
(一)普通诉讼程序的总则
1.书状
2.送达
3.日期与期间
4.诉讼行为之濡滞
5.诉讼程序之停止
6.言辞辩论
7.裁判
8.诉讼笔录
(二)第一审诉讼程序
1.起诉
2.准备书状
3.言辞辩论
4.证据
5.裁判
6.假执行之宣示
7.和解
(三)上诉程序
1.控告程序
2.上告程序
3.抗告程序
(四)再审程序
四、特别诉讼程序
(一)督促程序
(二)证书诉讼
(三)保全诉讼
1.假扣押
2.假处分
(四)公示催告程序
(五)人事诉讼
1.宣告禁治产程序
2.宣告准禁治产程序
3.婚姻事件程序
4.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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