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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电子书

  席卷时代的共享经济是否有法律的边界?如何让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民宿、互联网众筹等新型经济模式合规运行?  本书从监管、信息披露、协调竞争、公共政策实施等方面给予“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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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甘培忠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4-27

字       数:31.3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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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经济效率和生活便利的同时,共享经济也带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纠纷、金融监管等法律领域的诸多问题。对于共享经济带来的法律挑战,现有法律必须予以调整,以规范共享经济的发展。本书主要围绕“共享经济基础理论”“共享出行”“共享民宿”“共享金融”等主题展,对共享经济带来的法律问题予以全面的探讨。同时也在结合国内外共享经济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颇多针对性的监管建议。<br/>【推荐语】<br/>席卷时代的共享经济是否有法律的边界?如何让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民宿、互联网众筹等新型经济模式合规运行? 本书从监管、信息披露、协调竞争、公共政策实施等方面给予“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理念。<br/>【作者】<br/>中国商业法研究会成立于1993年,现为中国法学会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团队。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瑞复教授,会长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现有理事200余人。中国商业法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先后举办了多届学术研讨会,对物流领域、共享经济领域的多个主题行研讨,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br/>
目录展开

前言

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一、“共享经济”与“分享经济”的特征思考

二、共享经济中出现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一)行业重新洗牌带来的垄断与不公平竞争问题

(二)消费者的各项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四)政府监管缺位问题

(五)法律存在真空地带与相关规制的缺位

三、共享经济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共享经济消费风险加快立法进程,弥补法律漏洞

(二)合作监管,政府建立监管体系

(三)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

(四)消费者教育

(五)分类研究网约车、共享单车等不同市场的竞争秩序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障

四、结语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之边界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之商品与服务的合法性边界

三、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之产业规制边界

四、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之手段正当性边界

五、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之行为反垄断边界

六、结语

共享经济法律基础的初步解读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共享经济的初步理解

(一)早期人类社会中的共享/分享关系

(二)现代共享经济与信息实时及无差别共享

(三)共享经济与自助利用

三、共享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一)供求关系规律未发生本质变化

(二)市场参与主体更加广泛

(三)市场价格发现能力增强

(四)节约资源、减少交易成本

(五)市场中介机制发生变化

四、共享经济对“所有权”概念的影响

(一)所有权的取得角度

(二)租赁权对所有权的影响

(三)“接入权”对所有权的冲击

五、小结:共享经济的自治理念

共享经济蜕变背景下共享平台的法律性质问题分析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与认识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

(二)对共享经济的发展的认识

二、共享经济平台

三、共享经济平台的分类及其法律性质

(一)共享经济平台的分类

(二)共享经济平台类型变化的原因分析

(三)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性质

四、共享经济平台法律性质的认定理念与法律适用

(一)共享经济平台法律性质的认定理念

(二)共享经济平台不同类型的法律适用

五、结语

共享经济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立法研究

一、共享经济面临的民商事法律问题

(一)共享经济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挑战

(二)共享经济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1.基本法的缺失

2.个人信息权利属性的问题

3.行业自律发展的不足

二、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一)德国统一立法模式

1.德国个人资料保护的宪法基础

2.《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

3.德国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

4.德国统一立法模式的有益借鉴

(二)美国隐私权保护的分散立法模式

1.《隐私权法》美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2.行业自律模式

三、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立法模式的探讨

1.明确信息收集的主体责任

2.确立个人信息权为独立人格权

3.制定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

4.全面落实用户授权机制

5.严格规范内部管控流程

四、结语

论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

一、如何理解共享经济

二、共享经济为什么要规制

三、共享经济的规制之路

共享经济的数量规制

一、共享经济与数量规制

二、数量规制的缘由

(一)资源有限性

(二)防止过度竞争

(三)维持传统的规制结构

(四)减少共享经济的负外部性

(五)维护既得利益

(六)社会规制目标

三、共享经济数量规制的手段

(一)直接数量控制

(二)增量控制

(三)目标与手段不匹配的市场准入规制

(四)比例控制

(五)其他控制方式

四、数量规制的缺陷

(一)损害消费者福利

(二)对既有竞争结构的过度保护

(三)寻租

(四)规制目标合理性与手段目标匹配性

五、结论:慎用数量规制

共享医疗的模式分析及监管方向

一、共享医疗的产生背景

二、共享医疗的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

(一)共享医疗的四种商业模式

1.在线问诊模式

2.医护上门模式

3.线上与线下诊疗相结合的模式

4.医疗设施分享模式

(二)共享医疗尚在探索的盈利模式

三、共享医疗的法律属性

(一)在线诊疗的法律属性

(二)医护上门的法律属性

(三)线上与线下诊疗相结合的模式

(四)医疗设施分享模式

四、共享医疗的问题及监管

(一)共享医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资质问题

2.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性问题

3.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

(1)医师质量问题

(2)诊疗效果问题

(3)信息保护问题

4.执业医师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5.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

(二)对共享医疗的相应监管

1.规范共享医疗平台的服务范围

2.规范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行为

3.增加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4.保护执业医师的劳动权益

5.改善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制度

五、结语

共享出行

将共享单车市场纳入法治轨道的思考与建议

一、共享单车的发展态势与内在风险分析

二、共享单车要骑得更远、更稳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三、建议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共享单车市场协同共治体系

共享单车保险的反思与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行共享单车保险条款之检讨

(一)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检讨

(二)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的检讨

三、共享单车保险问题扩展:多重赔偿

(一)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与其他保险计划并存

(二)共享单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险并存

1.共享单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并存

2.共享单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并存

3.共享单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交强险并存

4.共享单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商业性医疗费用保险并存

四、结语

从“网约车”到“共享单车”看共享经济与社会公共治理的耦合[1]

一、引言

二、“网约车”和“共享单车”政府监管的比较

(一)“网约车”和“共享单车”监管的比较

1.监管理念的比较

2.监管规则的比较

(二)监管效果的比较

(三)对“网约车”监管存在问题的反思

三、共享经济与社会公共治理的耦合

(一)共享经济的本质分析

(二)共享经济对社会公共治理机制的挑战和助推

1.在组织层面,共享经济对现有的层级监管体系造成了冲击

2.共享经济推动社会诚信体制的完善

3.共享经济提高了社会公共治理的安全度

(三)社会公共治理机制对共享经济形成制度约束

1.社会公共治理机制带动政府监管角色的转变

2.社会公共治理机制要求共享型企业承担自我监管职责

四、完善社会公共治理 促进共享经济发展

(一)理解共享经济的本质实现社会公共治理目标

(二)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法治思维创新监管理念

(三)发挥共享经济的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优势提高社会公共治理的能力

(四)通过个人诚信机制来推进共享经济与社会公共治理机制的耦合

五、结语

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一、共享单车发展现状

二、共享单车押金概述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概念

(二)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

1.动产质权说

2.公共融资平台说

(三)共享单车押金支付方式

三、共享单车押金存在问题分析

(一)押金安全性问题

(二)押金返还程序问题

(三)押金利息归属问题

四、共享单车押金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规范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建立押金托管机制

(二)明确共享单车押金用途

(三)设立押金冻结制度

(四)明确单车企业监管主体,建立完善的进退机制

五、结语

共享单车“底线竞争”问题探究及防治

一、关于底线竞争及其危害性理论研究

(一)底线竞争的界定

(二)底线竞争的构成要件

(三)底线竞争的危害

二、共享单车运营中的底线竞争问题

(一)共享单车运营商底线竞争的论证

(二)共享单车运营商底线竞争的生态

三、底线竞争的预防及纠偏

(一)形式上避免底线竞争

(二)实质上避免底线竞争

四、结语

共享经济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之省思——以共享单车治理为视角

一、背景与问题

二、共享经济与信用的逻辑关联

(一)两本书的有趣争论:究竟是你的还是我的

(二)信用的来源:关系vs.制度

三、从法律结构省察共享单车治理的主要问题

(一)果真是共享经济的体现

(二)法律结构分析

(三)共享单车治理的主要问题

1.企业与用户:档案构建与“私法上的权力”

2.政府与市场:职权划分与联合治理

四、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着眼点

(一)政府主导抑或是市场主导

(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三)何以成为体系

五、结语

共享单车政府规制研究

一、共享单车的负外部性与规制的谦抑性

二、多重规制目标下的配额与积分制

(一)政府有必要控制共享单车的投放总量

(二)配额与积分制:总量控制、市场竞争、“主体责任”三重目标下的选择

三、利益平衡和押金的相对安全

(一)专款专用存在法律障碍

(二)专款专用的可操作性低

(三)监管机构应该追求的押金的相对而非绝对安全

四、结语

关于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思考

一、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必要性

二、共享经济的定义及特点

三、共享单车押金的现状

四、共享单车押金的风险分析

五、押金的法律性质

(一)法律关系分析

(二)押金的物权性分析

1.押金的物权性

2.押金与定金、抵押、质押的区别

六、共享单车押金所有权归属及使用权问题分析

(一)共享单车押金所有权归属

(二)共享单车平台对押金是否拥有使用权

(三)押金的孳息归属问题

七、监管建议

(一)实行第三方存管模式

(二)完善我国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结语

反垄断法视角下的共享出行市场——有关网约车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

一、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分析的基础

二、对网约车“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过于狭窄

共享民宿

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

一、Airbnb共享经济模式及特征

二、Airbnb在纽约州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私人短期租赁过度上涨

(二)商业经营者身份违法

(三)短期租赁侵占住房供应量

(四)短期租赁地域性商业垄断

三、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

(一)《纽约州群租法》的规制

(二)《纽约市行政法规》的规制

四、对我国共享民居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明确平台的准入条件

(二)实行平台代收税款制度

(三)完善平台运行机制

五、结语

共享民居法律规制问题及思考

一、界定共享经济与共享民居概念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与核心特征

(二)类似共享经济的业态

(三)共享经济范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四)不同行业可以存在不同的共享经济模式

二、共享民居的现有国内法律规制框架

(一)立法层面上的规制

(二)平台自律层面上的规范

三、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思考

(一)法律规制的基本态度

(二)法律规制的重点对象

(三)对作为住宿提供方不设置准入门槛

(四)监管切入点:信任

1.信息共享:信息审核与有限公开

2.个人信息的保护

3.信用机制

(1)可评价体系

(2)与已有民间信用平台的联结及信息共享

共享酒店或者民居(Airbnb)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在线短租商业模式类型

(一)C2C开放平台模式

(二)B2C开放平台模式

(三)“产权共享+换住共享”的二维共享模式

二、我国在线短租存在的问题

(一)整个在线房屋短租行业目前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二)没有形成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

(三)平台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四)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

(五)用户人数有待提高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在线短租的立法例

四、我国在线短租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家利好政策的大力支持

(二)个性化旅游度假需求将进一步增长

(三)管理制度将日趋完善

五、完善我国在线短租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行业管理,明确经营资质和准入条件

(二)区分收入类别,完善税收监管

(三)加强政府的行业指导

(四)增强企业的内部治理

(五)完善社会组织机构方面

共享金融

共享金融,何以可能

小额信贷、普惠金融及其中国实践

一、国际小额信贷是普惠金融的最早探索

(一)国际小额信贷的缘起

(二)国际小额信贷的转型

二、如何监管小额信贷

(一)小额信贷需要监管

(二)小额信贷监管的困境

(三)小额信贷监管实践

三、对国际小额信贷认识的分野

(一)乐观主义

(二)悲观主义

(三)中间主义

(四)综述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小额信贷理论在我国的最新实践

五、普惠金融的中国实践与未来发展——以浙江省为例

(一)浙江开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制度实践

1.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

2.金融与科技的强强联姻

3.创建“村银合作”的普惠制度模式

4.“农村金融服务站”打通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

5.创新支农信贷产品类型

(二)拓展浙江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1.利用金融科技构建农村数字化普惠金融体系

2.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3.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物理网点下沉至农村与乡镇

4.构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激励机制

5.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差异化的监管制度

6.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

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

一、智能投顾的法律界定

(一)智能投顾的内涵与外延

(二)智能投顾与相关概念的厘定

二、智能投顾的中外实证考察

(一)美国与韩国智能投顾的实证考察

(二)我国智能投顾的实证考察

(三)中外投资顾问监管比较

三、智能投顾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智能投顾市场的准入问题

1.全权委托业务模式与《证券法》第171条的冲突

2.牌照制与停发牌照的现实冲突

3.普通投资者大量介入带来的投资者保护问题

(二)智能投顾的特殊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1.智能投顾的跨界性对分层监管的挑战

2.智能投顾业务的模糊性对传统信义义务的挑战

3.智能投顾算法的专业性对传统监管手段的挑战

4.智能投顾的决策集中性对“一致行动人”监管的挑战

四、我国智能投顾的监管路径建议

(一)修改《证券法》第171条,扫除智能投顾的准入障碍

(二)确立分层监管体系,兼顾监管成本与效率

(三)明确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创新监管模式,实现对算法的有效监管

(五)细化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实现有效监管

(六)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投资者保护

五、结语

共享金融的法律问题——以P2P网络借贷为例

一、“共享金融”概念下网络借贷的界定

二、P2P网络借贷纠纷对传统民商法的挑战

(一)网络借贷交易电子化下的缔约主体识别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的限度

(三)网络借贷民事行为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三、从网络借贷纠纷看金融创新中的法律适用

四、结语

股权众筹平台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审查责任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

(一)“股权众筹第一案”基本案情[2]

(二)对“股权众筹第一案”的评析及股权众筹平台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查的困境

二、美国股权众筹平台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审查责任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JOBS法》及《众筹条例》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双重定性——“证券经纪商”或“集资门户”

(二)《JOBS法》及《众筹条例》规定的集资门户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审查责任

(三)《JOBS法》及《众筹条例》的启示

1.应当进一步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

2.应当强化股权众筹平台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审查责任

三、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查的必要性分析

(一)注册制改革下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滞后性

四、完善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审查责任建议

(一)明确审查的具体内容信息

(二)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风险

(三)强化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的风险防范职责

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及立法完善

一、引言

二、股权众筹的运作模式及一般理论

(一)股权众筹的主体

(二)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

三、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1.股权众筹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2.股权众筹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

(二)股权众筹的道德风险

1.筹资人的道德风险

2.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

3.投资人的道德风险

四、域外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立法评析

(一)美国《JOBS法》

(二)英国《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推介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

(三)国外股权众筹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五、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及完善建议

(一)《管理办法》评析

(二)股权众筹立法方面的设想

(三)股权众筹具体制度的设想

1.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

2.加强对筹资人的法律约束

3.加强对领投人的限制与跟投人的保护

六、结语

对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规定的思考

一、新法法律责任章的改变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二)扩大“被侵害的经营者”范围至“他人”

(三)处罚规定更为合理

二、新法法律责任章的再思考

(一)消费者保护在法律责任章中的规定问题

(二)民事责任形式的释明问题

(三)惩罚性赔偿的引入问题

三、新法对竞争执法与司法的积极影响

(一)新法修订对执法的影响

(二)新法修订对司法的影响

四、结语

论形成判决视角下的物权变动合同撤销

一、引言

二、《物权法》第28条形成判决的含义

三、《物权法》第28条形成判决是否包括物权变动合同撤销

四、物权变动合同撤销规范与《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关系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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