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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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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4-02

字       数:18.1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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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 ,权威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案例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编辑出版权威出版物中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总结编撰并发布的供本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的典型案例。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法条,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工作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每本书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了解。丛书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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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提示

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国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九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 【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 【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 【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 【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 【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 【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 【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 【政府职责】

第七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七十九条 【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 【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 【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二条 【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第九十七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九十九条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免责协议违法】

第一百零四条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 【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八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生效日期】本

附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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