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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 〔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第八条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十四条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第十五条 〔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概念〕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条款〕
第二十二条 〔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第二十五条 〔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六条 〔非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标准工作时间〕
第三十七条 〔计件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条 〔其他工时制度〕
第四十条 〔法定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第四十五条 〔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最低工资保障〕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第五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五十九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六十条 〔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 〔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第六十九条 〔职业技能资格〕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条 〔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第七十六条 〔职工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七十八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
第八十条 〔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八十四条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第八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
第八十八条 〔工会监督、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约定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步骤的制定和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 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 尘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章 诊 断
第四章 鉴 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适用范围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三、工 资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争议
七、法律责任
八、适用法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用附录
一、办案数据速查
(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
(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公式索引
(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表
二、诉状文书实例
(一)劳动仲裁类
(二)劳动诉讼类
(三)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三、办案流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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