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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及限制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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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敏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12-30

字       数:29.6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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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刑法实施至今的过程中,共产生了九个刑法修正案。九个刑法修正案凸显的一个典型特征是:犯罪化趋势或说犯罪圈扩大趋势。刑法修正案通过两种方式行犯罪化:增设新罪和修改原有犯罪构成要素。在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中,有的犯罪甚至被多次修正,比如洗钱罪。即使是刑法修正案新增设之罪,后继的刑法修正案又扩大其惩罚范围,比如《刑法修正案(八)》新设危险驾驶罪,而《刑法修正案(九)》又继续对其行修正,一步扩大惩罚范围。犯罪圈的扩大必然关涉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由等基本权利,且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应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且必须符合法治精神。从法治路程实质看,当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之间行博弈时,就应对刑法修正案犯罪化行规范化,从而保证犯罪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对犯罪化的规范化,实质就是通过各种原则或原理对犯罪化行指导,避免不适当的犯罪化。从系统论角度分析,刑法自身是独立的部门法系统,同时又是社会系统的亚系统。因此,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既受到外部社会系统的限制,同时又受到刑法系统自身内部原则和各个要素运作规则的限制。因此,犯罪化的限制包括外部限制和内部限制。古今中外刑法理论都对犯罪化行了研究,但都仅从某个角度行论证,且这些理论固有的缺陷亦导致不能全面阐述所有的犯罪现象。因此,要构建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理论,就应全面考量刑法外部和刑法内部要素的限制。《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及限制》一书对九个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及特征行了全面梳理,并基于刑法的外部系统和内部系统的特征,提出了评估和检验犯罪化是否正当的标准和原则。<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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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引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鸣

第一章 现行刑法修正案犯罪化梳理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犯罪化

一、新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二、新型侵犯市场经济利益行为

三、新型侵犯公民权利行为

四、新型侵犯财产权行为

五、新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六、新型侵犯国防利益行为

七、新型贪污贿赂及渎职行为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改变原有犯罪规范要素犯罪化

一、扩大主体范围

二、扩大行为范畴

三、扩大犯罪对象

四、取消犯罪目的限制

五、降低犯罪危害程度

六、通过其他方式犯罪化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主要特征

一、竞合的犯罪化

二、增设预防性犯罪

三、增设辅助型犯罪

第二章 中外主要犯罪化理论及其反思

第一节 西方主要犯罪化理论

一、康德及黑格尔为代表的报应主义立法原理

二、贝卡利亚及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三、赫伯特·L.帕克的限制刑事制裁立法原理

四、理查德·A.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立法原理

五、帕特里克·德夫林和米歇尔·摩尔为代表的法律道德主义原理

第二节 中国犯罪化标准、原则、学说梳理

一、主要犯罪化标准理论

二、学界犯罪化主要原则和立场

三、以刑法修正案为模本对犯罪化的微观研究

第三节 中外犯罪化立法原理反思

一、西方刑法立法原理反思

二、中国犯罪化标准、学说和立场反思

三、中外犯罪化理论的共性缺陷及克服路径

第三章 系统论语境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框架

第一节 法律系统自我创生理论

一、“系统”概念和特征

二、系统“自我创生”及其适用在法律系统中的拓展

三、法律系统的“自我创生”路径

第二节 刑法系统的自我创生

一、刑法系统的组成

二、刑法系统的稳定和演化

第三节 系统论语境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

一、系统论语境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限制

二、道格拉斯·胡萨克之犯罪化限制框架

三、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框架

第四章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外部限制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社会系统现状

一、转型社会诱发新型侵犯市场经济利益犯罪

二、转型社会诱发更多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三、犯罪国际化和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犯罪的影响

四、公民个人权利意识增长催生新罪

五、侵犯财产性利益犯罪行为增多

六、侵犯环境利益的犯罪增多

七、侵犯国家公务正常性和廉洁性行为增多

八、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行为增多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根据

一、刑法修正案犯罪化构成对“公民不受刑罚惩罚权”的限制

二、刑法修正案限制基本权利法律根据:合宪性原则

四、刑法修正案限制基本权利现实根据:新侵害情况出现

第三节 犯罪化应促进刑法目的实现

一、刑罚惩罚犯罪之效力

二、刑罚惩罚犯罪之可能

三、刑罚之运行成本

四、加强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对刑法目的实现实证考察

第五章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内部限制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行为特征(I):重大危害或邪恶

一、“重大危害或邪恶”所涉原则学术史简述

二、英美法系“危害原则”异于中国传统社会危害性原则的价值

三、“社会危害性”重构:以“重大危害或邪恶”为犯罪化道德底线

四、犯罪化中“重大危害或邪恶”之“量”度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行为特征(II):不法性

一、不法之判断(I):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可责罚性

二、不法之判断(II):排除具有正当抗辩事由的危害行为

三、不法之判断(III):法定犯之不法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配刑限制:刑罚的该当之度

一、罪之刑该当之度(I):综合考量刑罚之苦

二、罪之刑该当之度(II):吸收时代变化赋予刑罚之新功能

三、罪之刑该当之度(III):刑法内部各罪配刑协调一致

第四节刑法修正案是否应犯罪化的举证主体:国家举证

结束语:避免不适当犯罪化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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