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本电子书0元读

万本电子书0元读

顶部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电子书

  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来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我国担保立法到目前为止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个阶段是萌芽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在这一时期基本没有针对担保行为的立法,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行为较为少见,偶尔出现的担保行为,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其性质认定和法律后果的判断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这一时期关于担保行为的规则仅有**人民法院发布的零散法律意见,数量极少,处于初级阶段。

售       价:¥

纸质售价:¥17.70购买纸书

0人正在读 | 0人评论 6.8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7-20

字       数:19.4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温馨提示:数字商品不支持退换货,不提供源文件,不支持导出打印

为你推荐

  • 读书简介
  • 目录
  • 累计评论(条)
  • 读书简介
  • 目录
  • 累计评论(条)
      担保法律制度规范的核心内容为以下五种基本的担保方式: 1保证:是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担保的设立,应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担保一经成立,即在被担保之债的关系之外发生了一个附属之债,使得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的范围从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扩张至保证人的财产。保证是基于人的信用的担保, 其内容涉及保证成立的认定、保证人的责任、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2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财产的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明确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抵押的内容比较丰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对不同领域涉及抵押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3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财产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4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债务人不依约或依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得于催告期满后就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5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并以该金钱的法定得丧规则保障合同的订立、履行的担保方式。<br/>【推荐语】<br/>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来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我国担保立法到目前为止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个阶段是萌芽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在这一时期基本没有针对担保行为的立法,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行为较为少见,偶尔出现的担保行为,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其性质认定和法律后果的判断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这一时期关于担保行为的规则仅有**人民法院发布的零散法律意见,数量极少,处于初级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立法期,以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标志,截至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其中对四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的规定,是新中国在担保领域的首次立法,基本改变了我国担保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第三个阶段是专门立法期,从1995年担保法的颁布始至今。这一时期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担保行为非常活跃,担保纠纷显著增多,新型的信用担保业——担保公司纷纷设立,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对制定专门担保法的需要更加迫切。1995年6月30日颁布,同年10月1日生效的担保法共7章96条,分别对常见的典型担保行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作了系统的规定,其中也包括较新的动产抵押担保和权利质押担保形式。2000年**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力地配合了担保法的贯彻实施。该解释共134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担保领域中的疑难问题,以担保法为依据给予了系统的解释。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生效,该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编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法律适用效力优于担保法,因此成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法律。到第三个阶段,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为基本法,以担保法为核心,以**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重要补充的完整的担保法律体系。<br/>
目录展开

编辑说明

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 置

第六章 定 金

第七章 附 则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四编 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三章 质押合同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人、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六章 质物的保管和处分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建设部规章就在建工程抵押所作规定是否存在冲突问题的请示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保外贷

第三章 外保内贷

第四章 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

累计评论(条) 个书友正在讨论这本书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分享你的想法吧!

买过这本书的人还买过

读了这本书的人还在读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