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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登记〕
第七条 〔营业执照〕
第八条 〔公司名称〕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 〔公司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五条 〔转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
第十七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工会〕
第十九条 〔党组织〕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第七十五条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第七十六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积金的用途〕
第一百七十条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真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账簿〕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合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增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变更的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散原因〕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的职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程序〕
第一百八十八条 〔破产申请〕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注销〕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破产〕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的概念〕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二百一十六条 〔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实用附录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4.股东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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