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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解读(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适用提示
我国的立法体系
■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解读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1 本章说明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 承包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 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2 本章说明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主体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期限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禁止
第二十五条 职权干涉禁止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调整限制
第二十八条 调整承包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自愿交回土地
第三十条 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承包收益及权利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的流转权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流转收益
第三十七条 流转合同
第三十八条 流转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第四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3 本章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及承包费的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十条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4 本章说明
第五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无效的承包合同约定
第五十六条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迫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侵害土地补偿费的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职权干涉责任
第五章 附则
5 本章说明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继续有效
第六十三条 机动地的预留
第六十四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本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本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本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
本法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本法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保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本法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本法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本法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成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六章 附则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划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
本法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二、家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本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本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三、承包经营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本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本法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小城镇的重大战略意义
二、发展小城镇必须坚持的指导原则
三、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
四、积极培育小城镇的经济基础
五、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搞好小城镇建设
六、妥善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
七、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八、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
九、搞好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加强对发展小城镇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
附件: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四、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一、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二、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三、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
四、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二、把握总体要求和原则,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三、全面落实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前提
四、依法规范流转行为,切实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
五、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
六、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
七、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流转纠纷
八、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推进
五、其他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节录)
本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节录)
本法说明
六、承包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本法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四章 开庭
第五章 裁决和送达
第六章 附则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录)
本法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五、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
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五、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权威指导案例
一、郭继常诉张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
二、栾云平诉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
三、张志有诉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坡张村张上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案[3]
四、徐华平等诉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案[4]
五、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5]
实用附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其他承包方式·样本)
(四)林地登记申请表
(五)采伐林木申请表
(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1]
(八)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及计算公式
1.征地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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