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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保障核安全
二、关于预防与应对核事故
三、关于安全利用核能
四、关于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五、关于保护生态环境
六、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本条第1款明确的本法适用范围
二、关于本条明确的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定义。
三、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补充说明
相关规定
第三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安全观的内涵
二、关于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从事核事业以“确保安全”为方针
二、关于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的具体原则
相关规定
第五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负全面核安全责任
二、关于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负相应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六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三、关于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相关规定
第七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
二、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规定
第八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核安全标准
三、关于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四、关于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相关规定
第九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二、关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培育核安全文化的机制
三、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相关规定
第十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重核安全人才的培养
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科研规划中安排与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和辐射环境监测、评估相关的关键技术研究专项,推广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
三、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与核安全有关的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持续开发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核安全水平
四、关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二、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关于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
三、关于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
四、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相关规定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
二、关于国家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核设施实行分类管理
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
二、关于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关于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四、关于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
五、关于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
六、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
二、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
二、关于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辐射照射,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过国家规定剂量限值的辐射照射
二、关于使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二、关于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核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
二、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厂址予以保护,在规划期内不得变更厂址用途
二、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
三、关于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二、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三、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要求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环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
二、关于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设计安全目标
二、关于实现设计安全目标的基本条件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的从事核设施建造活动的一般性要求
二、关于核设施建造许可年限的规定
三、关于核设施调试的规定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运行许可申请
二、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运行许可后的要求
三、关于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和许可证条件调整
四、关于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需要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运行许可证调整事项
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退役申请
二、关于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退役活动的要求
三、关于对退役核设施场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性核素的监测要求
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安全报告制度
二、关于核安全经验反馈制度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
二、关于境外单位核安全设备活动注册
三、关于进口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
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操纵人员
二、关于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
相关规定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三十八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材料许可制度
二、关于核材料安全保护措施
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乏燃料安全问题
二、关于乏燃料安全管理要求
三、关于营运单位乏燃料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管理
二、关于基于处置安全的放射性废物分类方法
三、关于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由国务院指定单位专营
四、关于中等深度处置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二、关于从源头控制放射性废物减量化
三、关于通过适当的处理处置措施达到无害化
四、关于永久安全是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最终目标
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管理涉及多个行政主体
二、关于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选址
三、关于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选址
四、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许可条件
二、关于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不单独许可
三、关于对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单位实施许可
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办法
二、关于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管理
三、关于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实行分类管理
二、关于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运输安全
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
二、关于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安全管理要求
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
二、关于公安部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管理中的职责
三、关于运输包装容器的许可
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托运人对运输核安全负责
二、关于托运人应提交核安全分析报告
三、承运人应取得运输资质
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公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规定
二、关于水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规定
相关规定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四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二、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及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核事故应急预案职责
二、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四、关于我国人民解放军和我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支援地方的核事故应急工作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关于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核应急演练和培训
二、关于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演练和核应急科普宣传
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对核事故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二、关于应急响应能力的建设和维持
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应统筹协调核事故救援工作
二、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
三、关于其他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所属集团公司的支援
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事故状态下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核事故应急信息
二、关于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统筹协调核事故应急国际通报和所需的国际救援工作,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对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及有关损失评估等工作
二、关于核事故调查处理
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三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的信息公开
二、关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
三、关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核安全情况
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信息公开的义务
二、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公开核安全信息的重点内容
三、关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配套法规
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的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二、关于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有序开放核设施
二、关于与学校合作,开展对学生的核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三、关于建设核安全宣传场所,印制和发放核安全宣传材料
四、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秘密
二、关于商业秘密
三、关于个人信息
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二、关于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检查对象、依据和内容
三、关于派出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
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一、核事业快速发展的现状要求核安全监管水平快速提升
二、应对历史遗留的风险要求核安全监管水平快速提升
三、应对周边核安全的国际形势要求核安全监管水平快速提升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
二、关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监管技术研究开发,保持与核安全监督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评价能力
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监督检查措施
二、关于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建立档案
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关于如实说明情况
三、关于提供必要资料
四、关于不得拒绝和阻挠
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秉公执法
二、关于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检查活动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三、关于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相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责任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
三、关于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
二、关于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责任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
三、关于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
三、关于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
三、关于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
三、关于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
三、关于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
三、关于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
三、关于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
三、关于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关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
三、关于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第九十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除外。本款明确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赔偿责任主体及免责事由
二、关于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与其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
三、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一、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关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相关规定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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