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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研究电子书

  本系列丛书是国家水污染控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和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创新及其示范研究”的研究成果,本书是环保部“国家和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流域水污染事件频发,不仅对公众生活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还容易引发上下游之间矛盾。可以说,跨界水污染事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并成为引发流域范围内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因素。流域水污染的严峻形势折射出当前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作为流域水环境保护战略与政策实现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必要手段,亟须在立法上取得突破。因此,重展对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体制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对于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水专项这个强大科技平台的支持下,本书在跨界纠纷调处机制领域行攻坚克难、多方探索,取得了巨大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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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静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8-15

字       数:13.9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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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界的水污染冲突加剧,仅仅是流域跨省污染纠纷就不在少数,这类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影响生产,还影响群众生活尤其是身体健康,引发上下游之间的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恶劣后果。本书聚焦政府间污染纠纷调处,不可避免地涉及政府之间的合作治理,因此,需要从跨区域合作治理视角看待纠纷调处。本书从五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现状,展示了我国流域管理体制,并分析其弊端及其克服之道;对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立法、实践案例和地方探索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和效果的相关性;阐述了非司法诉讼调处机制和司法诉讼机制,借鉴国外立法例,提出综合运用横向协商、纵向协调和司法诉讼机制的建议,并勾勒出不同调处机制之间的关系。此外,为保障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顺利运行,本书认为应当构建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即环境信息公和共享、跨界水质联合监测、民主协商和公众参与以及政府间流域治理合作协议。<br/>【推荐语】<br/>本系列丛书是国家水污染控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和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创新及其示范研究”的研究成果,本书是环保部“国家和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流域水污染事件频发,不仅对公众生活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还容易引发上下游之间矛盾。可以说,跨界水污染事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并成为引发流域范围内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因素。流域水污染的严峻形势折射出当前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作为流域水环境保护战略与政策实现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必要手段,亟须在立法上取得突破。因此,重展对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体制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对于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水专项这个强大科技平台的支持下,本书在跨界纠纷调处机制领域行攻坚克难、多方探索,取得了巨大的研究成果。<br/>【作者】<br/>胡静,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担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兼副秘书长,代表作有专著《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论文《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之功能定位——兼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构想》等,主持环保部和*课题共十多项。<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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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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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现状

一、流域的属性

二、我国流域污染现状

第二节 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定义

第三节 地方政府应该被纳入规制范围

一、环境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表现形式

二、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第四节 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解决的经济学基础

一、政府行为的外部性

二、负外部性的解决之道

第二章 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第一节 我国流域管理体制

一、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现状

二、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的弊端及其克服思路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立法

一、我国中央立法中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调处机制

二、我国地方立法中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调处机制

第三节 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案例

一、江苏苏州与浙江嘉兴水污染纠纷

二、山东莒南县与江苏赣榆县龙王河水污染纠纷

三、上海金山区与浙江平湖市黄姑塘水污染纠纷

四、苏皖浙太极洞污染纠纷

五、涡河豫皖边界水污染纠纷

第四节 有关地方关于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进行的探索

一、辽宁省

二、浙江省

三、江苏省

四、广东省

五、安徽省

第五节 我国现有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和效果相关性研究

一、调处机制具体模式与纠纷解决效果的相关性

二、制度化调处机制或临时性调处机制与纠纷解决效果的相关性

三、调处机制运行所需要素满足情况与纠纷解决效果的相关性

第六节 对我国流域跨界污染调处机制的评析

第三章 境外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研究

第一节 非司法诉讼调处机制

一、田纳西河流域调处机制

二、特拉华河流域调处机制

三、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

四、日本琵琶湖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

五、科罗拉多河流域调处机制

六、密西西比河流域

七、墨西哥莱尔马-查帕拉流域

第二节 司法诉讼

一、美国

二、印度

第三节 国外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模式分析

一、横向协调处理模式

二、纵向协调处理模式

三、司法诉讼模式

第四章 关于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构想

第一节 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立法需求

第二节 横向协商调处

一、横向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二、横向协商调处程序

第三节 纵向协调调处

一、纵向私益纠纷协调

二、纵向公益纠纷协调

三、纵向协调调处程序

第四节 司法诉讼调处

一、仲裁和诉讼之间的选择

二、司法诉讼调处的必要性

三、司法诉讼调处的可行性

四、司法诉讼程序

第五章 政府间合作治理视角下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保障制度

第一节 环境信息公开和共享

一、环境信息公开

二、环境信息共享

第二节 跨界水质联合监测机制

一、日常定期监测结果作为纠纷调处的基础性数据

二、污染发生后的监测数据

第三节 民主协商和公众参与

一、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公众参与

二、流域管理体制中的公众参与

三、纠纷调处决定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第四节 政府间流域治理合作协议

一、美国的州际协议

二、政府间流域治理合作协议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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