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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
国以农为本 农以种为先(代序言)
绪论
努力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1]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现状
二、种子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法律规定
四、关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主要制度
为发展现代种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2]
一、我国种业发展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种业发展面临的新挑战
三、种子法修改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目的
二、种子法的调整范围
(一)种子的定义
(二)种子法调整的行为范围
(三)参照执行
(四)种子法的实施时间
三、种子管理
(一)种子管理的政府职责
(二)国家对种子工作的扶持和奖励
(三)种业发展规划
四、种子储备
(一)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的主要目的
(二)种子储备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转基因植物品种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一、种质资源的保护
(一)种质资源的概念和范围
(二)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种质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
二、种质资源的利用
(一)明确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二)明确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三、种质资源的国家主权
(一)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严格依法审批
(二)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依法严格规范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行为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一、品种选育
二、品种审定
(一)法定主要农作物
(二)完善品种审定机制
(三)设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
(四)维持林木品种的审定、认定
(五)开展品种引种
(六)品种选育、审定工作区域协作
三、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一)为什么要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
(二)品种登记制度
(三)品种登记与品种审定的区别
(四)品种登记的必要性
四、撤销品种审定与品种登记
五、代理申请品种审定与品种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
二、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条件
(一)经过人工选育或者改良
(二)在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
(三)具有新颖性
(四)具有特异性
(五)具有一致性
(六)具有稳定性
三、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原则
四、植物新品种命名
五、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
六、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环节
七、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八、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EDV)
九、植物新品种权的强制例外
十、植物新品种权的强制许可实施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一)实行“两证”合一
(二)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四)禁止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情形
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三、种子生产经营的有效区域及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一)有效区域
(二)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四、生产经营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一)能加工的应当加工
(二)应当符合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三)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技术要求
(四)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林木种子的规定
(一)林木种子的采集和禁止
(二)关于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三)林木良种造林和扶持
六、用种者权益保护
(一)自主选择种子的权利
(二)赔偿和追偿的权利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一、种子质量
(一)监督检查
(二)委托检验
(三)检验机构的条件
(四)种子检验员的条件
二、种子市场监管
(一)强化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三)明确快速检测方法的法律地位
(四)建立统一的种业信息发布平台
(五)规范执法主体行为
三、种子行业协会与种子质量认证
(一)种子行业协会
(二)种子质量认证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一、种子进出口
(一)种子进出口检疫
(二)种子进出口许可
(三)进口种子质量标准
(四)种子进出口禁止性规定
二、为境外制种的特殊规定
三、种业安全审查机制
第八章 扶持措施
一、扶持种业发展的必要性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三、加强种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五、加大信贷、保险扶持力度
(一)鼓励和引导信贷支持
(二)支持开展种子生产保险
六、鼓励育种科研人才流动和创新创业
七、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二、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三、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解决途径
(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调解
(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赔偿数额
(四)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争议
五、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法律责任
六、生产经营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七、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八、违反品种审定制度、品种登记制度以及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种子法
九、违法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律责任
十、违反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备案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一、违反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二、侵犯种质资源国家主权的法律责任
十三、违反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四、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十五、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法律责任
十六、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法律责任
十七、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十八、私自转让公共育种成果的法律责任
十九、侵犯种子使用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责任
二十、违反种子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为什么修改种子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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