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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一本通(第10版)电子书

以主法条为干,以法释法,逐条关联监察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目录星标2024年新修正重;提供【法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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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5-01-16

字       数:38.4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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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监察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一本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读者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br/>【推荐语】<br/>以主法条为干,以法释法,逐条关联监察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目录星标2024年新修正重;提供【法融】数据库。<br/>【作者】<br/>中国法治出版社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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扉页

目录

编 辑 说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①

第二条 领导体制和指导思想

第三条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及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以及对其监督

第十条 上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对象范围

第十六条 管辖一般原则、提级管辖以及管辖权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及其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谈话函询

第二十条 与被调查人谈话及讯问被调查人

第二十一条 强制到案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询问证人

第二十三条 责令候查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留置被调查人

第二十五条 管护

第二十六条 查询冻结财产

第二十七条 搜查

第二十八条 调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九条 勘验检查

第三十条 鉴定

第三十一条 技术调查措施

第三十二条 通缉

第三十三条 限制出境

第三十四条 被调查人移送可以从宽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涉案人员移送可以从宽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证据适用规则

第三十七条 线索移送制度与管辖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报案、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协调、制约机制和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问题线索的处置

第四十一条 初步核实

第四十二条 立案

第四十三条 收集证据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一般调查程序

第四十五条 调查方案的执行与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留置措施的决定以及批准或备案程序

第四十八条 留置期限及延长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协助以及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

第五十条 管护、留置期间的工作要求

第五十一条 案件审理

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的继续调查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启动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

“红通人员”、原某省质监局局长常某某回国投案①

第五十八条 反腐败方面的司法执法等国际合作

第五十九条 反腐败追逃追赃防逃的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条 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对监察机关的各类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特约监察员

第六十三条 内部专门机构监督及监察队伍建设总体要求

第六十四条 禁闭措施

第六十五条 监察人员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要求

第六十六条 干预情况报告登记制度

第六十七条 回避制度

第六十八条 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离职、退休后从业限制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及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申诉制度

第七十条 监督执法责任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等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法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监察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特别立法授权

第七十八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三条 监察官范围

第四条 纪律要求

第五条 履职要求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对监察官的监督

第八条 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的职责

第十条 监察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监察官的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二条 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任职限制

第十四条 选用原则

第十五条 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 录用要求

第十七条 从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任监察官

第十八条 选拔或聘任相关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 任免方式

第二十条 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 免去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兼职限制

第二十三条 地域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任职回避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

第二十六条 总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等级确定依据和晋升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监察官培训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察学科建设

第三十三条 任职交流

第三十四条 辞职程序

第三十五条 辞退程序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考核原则

第三十七条 全面考核要求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通知与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 奖励

第四十一条 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第四十三条 检举、控告

第四十四条 问题线索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七条 工作回避

第四十八条 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 离任回避

第五十条 亲属经商办企业限制

第五十一条 亲属从业限制

第五十二条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暂停履职

第五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五条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调离监察官

第五十六条 不得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

第五十七条 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的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条 损害监察官名誉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监察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

第六十条 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

第六十一条 因公致残、牺牲或病故

第六十二条 退休待遇

第六十三条 控告权

第六十四条 申请复审、复核、申诉权

第六十五条 对错误处理的救济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适用原则

第六十七条 军队和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第三条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四条 监察机关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察机关工作方针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三节 监察调查

第四节 监察处置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二节 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证据

第三节 谈话

第四节 讯问

第五节 询问

第六节 留置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搜查

第九节 调取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十二节 鉴定

第十三节 技术调查

第十四节 通缉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工作程序

第二节 初步核实

第三节 立案

第四节 调查

第五节 审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理工作要求

第六节 处置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配合人民检察院工作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

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大监督、外部监督、内部监督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百五十三条 接受、配合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回答询问、质询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

第二百五十六条 特约监察员选聘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格监察人员准入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工作机制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关键环节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专项督查,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第二百六十条 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监督

第二百六十一条 加强对调查全过程监督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等情况的报告备案

第二百六十三条 回避制度

第二百六十四条 回避提出方式和回避决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下级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监督方式

第二百六十六条 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要求

第二百六十七条 保密制度

第二百六十八条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监察人员离任后从业限制

第二百七十条 监察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范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保护涉案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申诉制度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一案双查和办案质量责任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 对报复陷害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诬告陷害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

第二百七十八条 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方式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国家赔偿情形

第二百八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方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百八十二条 监察机关范围

第二百八十三条 近亲属范围

第二百八十四条 以上、以下、以内范围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期间计算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

第二百八十七条 施行时间

附录一

监察机关管辖的101个刑法罪名①

附录二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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