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本电子书0元读

万本电子书0元读

顶部广告

新仲裁法一点通(含新旧对照)电子书

双向对照 正文新仲裁法检索旧法、附录旧法检索新仲裁法 横栏表格 修改要 ,一目了然 速查好用 新旧对照,关联法规快速掌握 重解读 紧扣热难,解析核心要义 参考案例 精选典型案例,解析适用规则

售       价:¥

纸质售价:¥59.00购买纸书

0人正在读 | 0人评论 6.8

作       者:孙政,董黎明,蔡毅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5-11-20

字       数:19.9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温馨提示:数字商品不支持退换货,不提供源文件,不支持导出打印

为你推荐

  • 读书简介
  • 目录
  • 累计评论(条)
  • 读书简介
  • 目录
  • 累计评论(条)
本书以 2025 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文本为基础, 通过独具匠心的 “横排三栏表格式” 的编排体例,深浅出的要解读,较为全面的关联规定汇总以及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助力仲裁员、当事人、律师、法务、法官、学者、学生等读者快速、准确、全面地掌握新法内容。<br/>【推荐语】<br/>双向对照 正文新仲裁法检索旧法、附录旧法检索新仲裁法 横栏表格 修改要 ,一目了然 速查好用 新旧对照,关联法规快速掌握 重解读 紧扣热难,解析核心要义 参考案例 精选典型案例,解析适用规则<br/>【作者】<br/>孙政,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先后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派出法庭、研究室、执行局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环资法庭等部门工作,现挂职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老师,参与或主持国家级、省级调研课题多项,多篇成果在国家级、省级征文或论坛中获奖,推报的案例多件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等。出版《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解读》《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解读》《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条文对照与重解读》《新公司法条文对照与重解读》等多本实务工具书。   董黎明,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案件承办一部部长,法学硕士,从事仲裁工作二十余年。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实训指导教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篇成果在国家级、长三角及省级征文或论坛中获奖;参与编撰《政府法制900问》《业主权利维护与保障》《经济法律原理与实务》等著作;主持省政府法制研究课题“仲裁与商事调解相结合问题研究”、南京市法学会课题“论虚假仲裁的法律规制”等。   蔡毅,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从事仲裁工作二十余年。2024年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个人”称号,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现任无锡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部长,兼任盐城仲裁委员会、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无锡房地产业协会专家顾问。多篇成果在国家级、长三角、省级征文或论坛中获奖;参与编撰“江苏仲裁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长三角知识产权仲裁保护概况白皮书”等重要案例集与行业报告,参编《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仲裁理论与实务》等多本实务工具书。<br/>
目录展开

书名页

版权页

序言

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仲裁事业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仲裁适用范围】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

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

第七条 【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

第八条 【诚信原则】

第九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第十条 【一裁终局制度】

第十一条 【在线仲裁】

第十二条 【强化国际交流】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 【仲裁机构的设立】

第十四条 【仲裁机构的登记】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设立条件】

第十六条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仲裁机构的组成、任期】

第十九条 【强化内控与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道德素质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条件、兼任限制和境外聘任】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名册及除名】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内容不明确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 【仲裁协议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仲裁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起诉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仲裁请求变动】

第三十九条 【仲裁保全】

第四十条 【仲裁代理】

第四十一条 【仲裁文件送达】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三条 【仲裁员的选定】

第四十四条 【仲裁员的指定】

第四十五条 【书面披露与通知】

第四十六条 【仲裁员回避事由】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

第四十八条 【回避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重新确定仲裁员】

第五十条 【仲裁员的除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审理方式】

第五十二条 【仲裁不公开原则】

第五十三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五十七条 【证据出示与质证】

第五十八条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第五十九条 【仲裁中的辩论】

第六十条 【仲裁笔录】

第六十一条 【恶意仲裁的驳回】

第六十二条 【仲裁和解】

第六十三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仲裁调解】

第六十五条 【仲裁调解书】

第六十六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六十七条 【仲裁裁决书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先行裁决】

第六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第七十条 【裁决书生效时间】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一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第七十二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法院审查处理期限】

第七十四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第六章 执行

第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七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中止、终结与恢复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第八十条 【涉外仲裁笔录】

第八十一条 【涉外仲裁仲裁地】

第八十二条 【特别仲裁】

第八十三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八十四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八十五条 【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八十六条 【支持涉外仲裁工作“走出”与“引进”】

第八十七条 【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我国仲裁机构】

第八十八条 【境外生效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管辖法院及对等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仲裁机构含义】

第九十条 【仲裁时效】

第九十一条 【仲裁规则制定依据】

第九十二条 【仲裁费用】

第九十三条 【本法适用例外】

第九十四条 【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办理】

第九十五条 【违反仲裁登记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一:新《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则

附录二:原《仲裁法》与新《仲裁法》反向对照表

累计评论(条) 个书友正在讨论这本书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分享你的想法吧!

买过这本书的人还买过

读了这本书的人还在读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