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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税暂行条例一本通(第10版)电子书

以主法条为干,目录标注重,收录典型案例,提供【法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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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5-03-28

字       数:11.1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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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增值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税暂行条例一本通》以增值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税暂行条例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读者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br/>【推荐语】<br/>以主法条为干,目录标注重,收录典型案例,提供【法融】数据库。<br/>【作者】<br/>中国法治出版社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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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税收工作原则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四条 应税交易的情形

第五条 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

第六条 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

第七条 应税交易的销售额

第八条 计税方法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章 税率

第十条 税率

第十一条 简易计税的征收率

第十二条 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的税率适用

第十三条 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税率适用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

第十七条 销售额的一般确定方式

第十八条 销售额的计算币种

第十九条 销售额的特殊确定方式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的抵扣和退还

第二十二条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放弃增值税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九条 纳税地点

第三十条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

第三十一条 预缴税款期限

第三十二条 征收机关

第三十三条 适用零税率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六条 征收管理依据

第三十七条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依法进行税收工作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主管部门及其权限

第六条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税收宣传

第八条 纳税主体的权利

第九条 税务机关加强队伍建设

第十条 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公众的检举权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的范围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十九条 非法定机关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税收征收期限

第三十二条 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依法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第三十四条 开具完税凭证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七条 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八条 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一条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主体

第四十二条 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阻止欠缴纳税主体的出境

第四十五条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设定抵押、质押的欠税情形说明

第四十七条 开付收据和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形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 欠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财产前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第五十一条 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退还

第五十二条 补缴税款

第五十三条 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 税务检查范围

第五十五条 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 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的调查权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纳税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主体虚假作账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四条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依法纳税申报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纳税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 抗税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 欠缴少缴税款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条 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一条 非法印制发票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二条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妨碍税收工作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四条 二千元以下罚款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 涉税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 非法改变税收征管范围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七条 纳税主体逃避税款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委托非法征收税款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九条 查封、扣押纳税人生活必需品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主体勾结逃税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受贿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三条 违法征收或摊派税款的行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法作出税收决定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五条 违反回避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 执行时效

第八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 救济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权

第九十条 适用除外规定

第九十一条 条约、协定优先原则

第九十二条 追溯力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 税目、税率

第三条 消费税兼营的规定

第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时间

第五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九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十条 纳税的核定

第十一条 免税

第十二条 征税机关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期限

第十五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款征缴

第十六条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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