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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电子书

2025年5月新版,专家审定解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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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5-05-17

字       数:4.0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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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导读】总结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内容及最新修改要。 【条文主旨】提炼条文核心要义,帮助理解记忆条文内容。 【新旧对照】新旧法一一对应,增改删一目了然。 【重解读】逐条解读重内容,侧重最新修改条文的理解与把握。<br/>【推荐语】<br/>2025年5月新版,专家审定解读内容<br/>【作者】<br/>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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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传染病定义、病种和目录调整】

第四条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常见多发的其他传染病的管理】

第六条 【传染病防治的“四方责任”】

第七条 【传染病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八条 【传染病防治工作体制】

第九条 【联防联控机制和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十一条 【中西医结合】

第十二条 【传染病防治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义务】

第十五条 【基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传染病患者等人群保护】

第十七条 【疫情防控措施的比例原则和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 【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表彰和奖励,补助、抚恤和优待】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十二条 【公共卫生和医疗废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传播传染病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免疫规划制度】

第二十五条 【疾控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专门科室和指定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的预防和防止传播】

第二十八条 【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重点场所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要求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三十二条 【血液和血液制品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艾滋病防治】

第三十四条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

第三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

第三十六条 【消毒处理】

第三十七条 【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义务】

第四十条 【重点场所主体责任】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预警

第四十一条 【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监测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传染病监测内容和重点】

第四十四条 【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报告义务及途径】

第四十九条 【疾控机构和疾控部门报告职责】

第五十条 【疫情报告职责要求】

第五十一条 【疫情报告奖励和免责】

第五十二条 【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传染病预警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向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

第五十五条 【疾控部门间通报机制】

第五十六条 【部门间通报机制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十八条 【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

第五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移交】

第六十条 【乙类、丙类传染病患者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第六十一条 【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六十二条 【疾控机构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紧急措施】

第六十四条 【隔离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第六十六条 【卫生检疫和区域封锁】

第六十七条 【疫情防控措施的程序及相关保障】

第六十八条 【交通卫生检疫】

第六十九条 【紧急调集、调用和临时征用】

第七十条 【检验检测要求】

第七十一条 【患者尸体处理】

第七十二条 【被污染物品再使用的消毒处理】

第七十三条 【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运输】

第七十四条 【疫情防控措施的救济途径】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七十五条 【救治服务网络建设】

第七十六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体系】

第七十七条 【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

第七十八条 【传染病诊断和救治】

第七十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和创新】

第八十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心理援助制度】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 【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规划】

第八十二条 【传染病防治的财政经费保障】

第八十三条 【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

第八十四条 【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

第八十五条 【医疗机构疾病防控能力建设】

第八十六条 【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

第八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

第八十八条 【医疗费用保障】

第八十九条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

第九十条 【传染病防治能力储备机制】

第九十一条 【人员防护和医疗保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政府防控工作监督】

第九十三条 【疾控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十四条 【监督检查措施】

第九十五条 【封闭水源、封存食品和暂停销售等措施】

第九十六条 【执法规范要求】

第九十七条 【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

第九十八条 【社会监督】

第九十九条 【行刑衔接与执法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地方人民政府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的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疾控机构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采供血机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经营单位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等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病原体管理秩序等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卫生管理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定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配合传染病防治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责任衔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适用衔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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