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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在时代演进中探寻治安治理的法治密码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与特征】
第四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主管与管辖】
第八条 【民事与刑事责任】
第九条 【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对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三条 【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处罚】
第二十条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坦白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教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扰乱国家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组织、领导、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的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妨害火车、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无人机等航空器或升空物体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被监护、看护人、遗弃被抚养人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仇视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侵犯他人邮寄物品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对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违法设立社会组织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娱乐场所等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妨碍执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决定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依法被关押人脱逃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对卖淫、嫖娼和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条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及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 【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 【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 【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 【对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 【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 【对饲养动物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九十条 【治安案件的立案及处理】
第九十一条 【严禁非法取证】
第九十二条 【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力和告知义务】
第九十三条 【证据的转换】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回避的适用条件和决定】
第九十六条 【传唤的适用】
第九十七条 【询问查证期限与要求】
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书面材料和询问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规定】
第一百条 【异地代为询问和远程视频询问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询问中的语言帮助】
第一百零二条 【检查中个人信息的提取或采集】
第一百零三条 【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一百零五条 【扣押的适用条件与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鉴定的适用】
第一百零七条 【辨认的适用】
第一百零八条 【两人执法和一人办案的要求】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告知义务与陈述权、申辩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治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决定书的宣告与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听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场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罚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罚款缴纳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 【罚款收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和申请出所】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保人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保人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没收保证金】
第一百三十条 【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执法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禁止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职人员违法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罚缴分离原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技术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条 【侵犯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海上治安管理的适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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