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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
1.0.3 建设单位应根据其项目管理的要求确定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并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1.0.4 承担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监理资质,并应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
1.0.5 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6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基本准则开展监理业务。
1.0.7 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应实施信息化管理。
1.0.8 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
2.0.2 建设单位 construction unit
2.0.3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2.0.4 相关服务 related services
2.0.5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2.0.6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engineer for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2.0.7 副总监理工程师 assistant chief engineer for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 supervision engineer
2.0.9 质保工程师 quality assurance engineer
2.0.10 安全监理工程师 safety supervision engineer
2.0.11 监理员 site supervisor
2.0.12 核安全 nuclear safety
2.0.13 质量保证 quality assurance
2.0.14 监督 surveillance
2.0.15 监查 audit
2.0.16 管理部门审查 management audit
2.0.17 质量保证大纲 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me
2.0.18 大纲程序 programme procedure
2.0.19 监理规划 project supervision planning
2.0.20 工作程序 work procedure
2.0.21 质量计划 quality plan
2.0.22 控制点 control point
2.0.23 停工待检点 hold point
2.0.24 见证点 witness point
2.0.25 文件见证点 record point
2.0.26 旁站 site continual surveillance
2.0.27 巡视 routine surveillance
2.0.28 平行检验 parallel examination
2.0.29 见证取样 sampling witness
2.0.30 不符合项 non-conformity
2.0.31 处理 disposition
2.0.32 修理 repair
2.0.33 返工 rework
2.0.34 照用 accept and use as designed
2.0.35 报废 scrap
2.0.36 清洁区 clean area
2.0.37 联合检查 joint inspection
2.0.38 安装完工状态报告 end of erection status report
2.0.39 保留项 outstanding tasks
2.0.40 尾项 finishing works
2.0.41 符合性检查 inspection on compliance
2.0.42 核清洁 nuclear clean
2.0.43 房间移交 building hand over
2.0.44 房间返移交 building backward hand over
2.0.45 系统移交 system hand over
2.0.46 临时运行移交 temporary operation hand over
2.0.47 监理日志 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48 设备监造 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2.0.49 一级进度计划 first level of process schedule
2.0.50 二级进度计划 second level of process schedule
2.0.51 三级进度计划 third level of process schedule
2.0.52 四级进度计划 fourth level of process schedule
2.0.53 五级进度计划 fifth level of process schedule
2.0.54 专项计划 special project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监理单位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项目管理模式、服务期限、规模、工程环境因素确定,并应根据项目不同实施阶段做动态调整。
3.1.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构成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质保工程师和监理员。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或配备质保工程师,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除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工作以外,并应拥有向监理单位质量保证部门或监理单位总经理直接汇报工作的权力。
3.1.5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的安全职责。
3.1.6 监理单位应按照核电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3.1.7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只担任一个核电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3.2.2 副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3.2.3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职责委托给副总监理工程师:
3.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3.2.5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3.2.6 质保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3.2.7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3.3 监理设施及信息化系统
3.3.1 建设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设施。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核电厂工程技术特点和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3.3.3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满足核电厂监理工作需要的信息化系统。
4 监理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4.1 一般规定
4.1.1 从事核电厂工程监理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编制监理质量保证大纲和大纲程序,并应有效实施。
4.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内容,编制监理规划和工作程序,并应有效实施。
4.2 质量保证大纲及大纲程序
4.2.1 质量保证大纲的主要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4.2.2 质量保证大纲应由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质量保证大纲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报送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4.2.3 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4.2.4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大纲程序,对质量保证大纲概述中所提出的指导方针和计划的工作做进一步的阐述。
4.2.5 大纲程序应由质保工程师负责或组织编制,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2.6 大纲程序应对执行任务提供详细资料和指导,并应按逻辑顺序和标准化格式制定。大纲程序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4.2.7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修订质量保证大纲时,应按原报审程序编报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4.3 监理规划
4.3.1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报送建设单位。
4.3.2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4.3.3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按原报审程序审批后报建设单位。
4.4 工作程序
4.4.1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监理工作内容编制工作程序。
4.4.2 工作程序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授权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4.3 工作程序的编制依据,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4.4.4 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及格式可参照本标准第4.2.6条编写。
4.4.5 监理工作中,工作程序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4.5 监理质量保证
4.5.1 质量保证部门或质保工程师应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维护。
4.5.2 质量保证部门或质保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制定质量保证监督监查计划,应对项目监理机构内设部门实施监督监查,并应对监督监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验证。
4.5.3 项目监理机构质量保证监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要求执行。
4.5.4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内部管理部门每年对质量保证大纲进行至少一次适用性审查。
4.5.5 质量保证部门或质保工程师应参与建设单位对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监查活动。
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管理接口策划,组织编制相关工程管理接口程序。
5.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5.1.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应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5.1.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条件检查前,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计划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记录。
5.2 工程管理接口策划
5.2.1 工程接口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5.2.2 工程管理接口程序主要内容及格式可参照本标准第4.2.6条编写。
5.3 第一次工地会议
5.3.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并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进行。
5.3.2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下列人员参加:
5.3.3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4 开工准备及开工条件检查
5.4.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符合规定后予以签认。
5.4.2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5.4.3 施工方案的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5.4.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质量计划,满足要求后应签批。质量计划报审宜按本标准附录B表B.0.2-1~表B.0.2-3填写。
5.4.5 施工质量计划的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5.4.7 承包商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控制网及高程控制网后,应将测量结果和自检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测量结果进行复核,符合要求时,应进行签认。测量成果报验单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3填写。
5.4.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对平面控制点、水准点、工程的各级控制点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5.4.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提交的合格供方名单及相关认证资料,可参与供方源地评价活动,并应在供方评价报审表中签署监理意见。供方评价报审表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4填写。
5.4.10 开工条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4.11 专业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应按照开工条件检查内容进行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商报送的开工申请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开工申请报审表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5填写。
6 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及安全监理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1.2 项目监理机构应以核电厂设计施工图、技术规格书为依据,监督承包商全面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质量目标。
6.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保证核电厂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对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费用进行控制。
6.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组建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常设管理机构。
6.2 质量控制
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物项及服务的安全级别和质量保证级别,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活动。
6.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宜督促承包商根据施工方案、质量计划编制施工质量风险清单,并应督促承包商落实风险对策。
6.2.4 当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符合下列规定时应予以签认:
6.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质量计划开启前应检查下列内容,当符合规定时,方可启动质量计划:
6.2.6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则宜符合下列规定:
6.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测放过程及测量结果进行监督、审核、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6.2.8 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时,开展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6.2.9 对拟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活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相关的验证程序,内容应包括验证试验、施工工艺措施、结果判定、培训计划以及相关质量证明资料等,并应督促承包商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应予以签认。
6.2.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现场试验室人员资格、试验范围、计量器具以及管理制度或程序执行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对现场混凝土搅拌站的产品质量应进行监督检查。
6.2.1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是否经过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6.2.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的焊接工艺评定或转移报告、焊接数据包或焊接工艺卡,并应检查焊接工艺评定、产品焊接见证件制作是否符合规定。
6.2.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核级焊材评定、焊材复验、焊材库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2.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备开箱检查见证工作,并应对检查见证结果予以签认。
6.2.1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大型设备运输、安拆、吊装施工方案,并应检查承包商大型设备运输、吊装工作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6.2.1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现场设备装配方案,并应对设备现场装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2.1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质量计划中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8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案,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并应记录旁站情况。需要进行旁站的部位或工序应按本标准附录E执行。旁站监理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0.4填写。
6.2.19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进行日常巡视,并应检查下列项目:
6.2.2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安装物项清洁度等级或技术要求,对承包商清洁区、安装物项清洁度进行检查。
6.2.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防异物、物项保护管理程序的有效性,并应对承包商防异物工作情况、物项保护进行检查。
6.2.22 承包商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质量计划控制点验收前24小时报送质量计划控制点验证通知或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按质量计划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予以签认。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严禁承包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承包商私自覆盖隐蔽的,应要求承包商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离重新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应按不符合项处理。工程质量报验单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8填写。
6.2.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设备、系统进行符合性检查。
6.2.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系统联合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设计、施工的整改情况应进行验证,并应对保留项进行记录。
6.2.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见证子项或系统在安装结束后进行的各项试验,试验应包括系统水压试验、密封性试验、单体试车、电气贯穿件检漏检查、电气及仪表校验、开环试验、交接试验、系统恢复。
6.2.2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或参加下列工作的移交或返移交,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和保留项、尾项的处理情况应跟踪验证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6.2.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和遗留项的处理情况跟踪验证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6.2.28 孔洞封堵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对安装物项进行现场检查,并应核查各专业间会签手续。
6.2.2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质量计划关闭依据性文件清单、质量计划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审查合格后应关闭质量计划。
6.2.30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送的下列文件,审查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6.2.31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后应组织预验收,并应组织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6.2.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竣工验收,并应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施工竣工验收报告。
6.2.33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单,承包商应按照监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进行回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项,按照不符合项管理程序规定执行。监理通知单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0.1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11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应按本标准附录C表C.0.3填写,不符合项报告宜按本标准附录B表B.0.12填写。
6.2.34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应对相关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6.3 进度控制
6.3.1 各级进度计划应符合核电厂工程总体进度目标。
6.3.2 项目监理机构实施进度控制的依据应为发布的二级进度计划。
6.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审的三级、四级、五级建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并应提出审查意见,其中三级、四级进度计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五级进度计划、专项计划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准。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13填写。
6.3.4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商报审的各级进度计划的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6.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对进度计划的实施进行现场实地检查和监督,并应对承包商上报的施工进展报告进行审查、批复。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分析进度偏差产生的原因,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商采取调整措施。施工进展报告报审表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14填写。
6.3.6 当关键路径实际进度偏离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召开进度协调会议,制定纠偏措施并督促承包商执行。
6.3.7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6.3.8 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项目管理软件进行进度控制,应定期编制进度趋势分析报告,进行施工进度测量,分析进度偏差,进行趋势预测,并应提出合理预防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6.3.9 进度趋势分析报告应报建设单位。
6.4 费用控制
6.4.1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费用控制的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6.4.2 工程计量应以实际完成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认的数量为准,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部位,项目监理机构应不予进行工程计量。
6.4.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单位授权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工程变更、签证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合同费用索赔、合同价格调整事宜。
6.4.4 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费用控制管理软件进行费用控制,对已完工工程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对比分析,对出现的费用控制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并应在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6.4.5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6.4.6 工程竣工结算款审核和支付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6.5 安全监理
6.5.1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履行监理安全职责。
6.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目标、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工作程序中。
6.5.3 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安全监理工作应建立专人负责、全员参与的管理制度。
6.5.4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加定期召开的生产安全例会。
6.5.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6.5.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6.5.7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6.5.8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安全巡视检查。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6.5.9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商整改,需进行停工整改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商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5.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 合同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承包合同管理,并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处理工程变更、工程暂停及复工、索赔及承包合同争议、解除事宜。
7.2 工程变更
7.2.1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含材料代换申请,应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文件及有关技术规格书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应提出审查意见。当工程变更涉及电厂性能、重大进度和费用调整内容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商及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专题会议。当工程变更涉及核电厂安全、环境保护内容时,应报经有关部门审定。
7.2.2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并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对工期影响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商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7.3 工程暂停及复工
7.3.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考虑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并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7.3.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7.3.3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7.3.4 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承包商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7.3.5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商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证明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承包商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承包商恢复施工。工程复工报审表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18填写。工程复工令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0.3填写。
7.3.6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7.4 费用索赔管理
7.4.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7.4.2 费用索赔受理应满足下列条件:
7.4.3 费用索赔处理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7.4.4 当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统一考虑,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7.4.5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协商解决。
7.5 工程延期及延误管理
7.5.1 当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承包合同文件的规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7.5.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并经过审查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20填写。
7.5.3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延期的审核应依据下列内容:
7.5.4 当承包商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承包合同规定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
7.6 承包合同争议处理
7.6.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7.6.2 项目监理机构在承包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承包合同约定、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承包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7.6.3 在承包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7.7 承包合同解除
7.7.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承包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按下列内容协商确定承包商应得款项:
7.7.2 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承包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内容清理承包商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商:
7.7.3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商原因导致承包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承包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的有关事宜。
8 监理资料管理与归档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资料管理体系,编制大纲程序、工作程序,开展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8.1.2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应指定或设置专职部门或人员具体负责。
8.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收集、整理、编制、传递、保存、归档、借阅、移交、销毁监理资料,并应保证其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和可追溯。
8.1.4 监理资料专职管理人员应对收发的文件资料完整性、清晰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不得进行收发。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8.1.5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资料管理部门或人员应利用计算机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8.2 监理资料内容
8.2.1 监理资料应包括本标准第8.2.2条~第8.2.18条所述的各类文件。
8.2.2 合同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8.2.3 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8.2.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8.2.5 监理月报或年报的编制、报送、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8.2.6 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8.2.7 承包商资质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8.2.8 计划方案类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8.2.9 承包商报验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8.2.10 工程暂停或复工指令应包括下列内容:
8.2.11 不符合项管理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8.2.12 监理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8.2.13 监理工作联系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8.2.14 监理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8.2.15 旁站监理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8.2.16 声像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8.2.17 监理总结类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8.2.18 工程竣工验收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8.3 监理资料归档
8.3.1 监理资料归档应包括下列内容:
8.3.2 监理资料的归档组卷应按建设单位程序规定执行,监理日志宜按子项、年度的原则进行归档。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可按本标准附录F执行。
8.3.3 存档的工程监理资料需要借阅时应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
8.3.4 超过保存期限的工程档案资料需要销毁时,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做好记录。
8.3.5 监理合同履行结束后三个月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档案资料清单报送建设单位。
8.3.6 监理文件资料移交、归档可按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一并移交、归档;移交期限应满足监理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有关规定。
8.3.7 监理单位自行保存、归档的监理文件可由监理单位自行规定。监理单位留存归档文件可按本标准附录G执行。
9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9.1 一般规定
9.1.1 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的工作内容,任命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9.1.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设备采购计划编制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9.2 设备采购
9.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对拟采购设备的各项要求和技术说明。
9.2.2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采购招标。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询价。
9.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并应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9.2.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设备采购计划,做好采购进度控制。
9.3 设备监造
9.3.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得到授权后,方可从事核电厂设备监造工作。
9.3.2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质量保证大纲、监造规划和监造工作程序,明确设备监造的具体要求,确定设备的监造重点及见证点的设置要求。
9.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造规划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实施监造工作,在监造过程中应形成监造记录和报告,并应按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监造工作情况。在监造项目结束或按照监造阶段应形成监造总结或阶段性总结报告。
9.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造委托合同要求、设备或部件的质量保证级别或重要程度、质量控制的难易程度选择适宜的监造方式。
9.3.5 主要监造方式应包括见证点见证、巡检、文件审查、出厂验收及其几种方式的组合。
9.3.6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质量计划进行审查,并应设置见证点。见证点监督方法宜采用抽样法,质保一级设备见证点见证比例不宜低于抽样总量30%,质保二级设备见证点见证比例不宜低于抽样总量20%,质保三级及无质保等级设备见证点见证比例不宜低于抽样总量10%。
9.3.7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供方的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其内容应包括在制造现场进行文件审查、见证点见证和巡检活动。
9.3.8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项进行跟踪和验证,直至关闭。
9.3.9 在制造完工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制造完工文件进行审查。
9.3.10 在设备出厂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供方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要求,并应检查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9.3.11 设备监造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要求负责组织整理汇总设备监造资料,并应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归档。
9.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造工作需要,组织设备制造质量会议,定期编制质量趋势分析报告,关注制造质量并进行跟踪,做好经验反馈。
9.3.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供方现场实施监造活动时,应遵守供方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0 相关服务
10.1 一般规定
10.1.1 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组织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并应按计划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10.1.2 监理单位应汇总整理、分类归档相关服务工作的文件资料。
10.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10.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和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0.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质量保证大纲、勘察工作大纲或方案,并应将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专家评审会。
10.2.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勘察单位现场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主要岗位作业人员及设备、仪器情况。
10.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批准勘察单位的勘察进度计划,审查意见应报建设单位,并应检查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10.2.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批准勘察单位的质量计划,并应按勘察质量计划中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对勘察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可实施旁站。
10.2.6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工作大纲或方案的情况,应检查或见证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检查定测和终孔深度、勘察实物产品的标识和防护、勘察单位原位测试及土工试验等资料及相关报告。
10.2.7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勘察合同检查其执行情况,并应根据勘察进度完成情况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费用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10.2.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审查意见应报建设单位。
10.2.9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勘察成果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并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成果验收。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0.2.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对勘察成果进行的专家评审。
10.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设计单位编制设计进度计划,其中设计活动和设计接口应符合项目二级进度计划要求。
10.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批准的设计三级进度计划,对各专业设计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报建设单位。
10.2.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并应签认设计费用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10.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查意见应报建设单位。
10.2.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成果专家评审。
10.2.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编制设计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设计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0.2.17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协助建设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应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10.2.18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事宜。
10.3 工程调试阶段服务
10.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工程调试阶段提供监理服务,其内容可包括预运行试验、装料、初始临界和低功率试验、功率试验。
10.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调试项目的要求,编制调试阶段质量保证大纲、监理规划和工作程序,并应明确调试项目的监理工作目标、程序、方法和措施。
10.3.3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审核调试承包商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和上岗证。
10.3.4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审查调试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10.3.5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加设计单位向调试承包商进行的设计交底。
10.3.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调试大纲和其他设计文件的要求,抽查承包商编制的调试规程,发现问题时提出监理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
10.3.7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加备品、备件、原材料等的进场验收,督促承包商对进场原材料进行复验。不合格的备品、备件、原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10.3.8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建安承包商根据调试承包商提供的系统边界文件,编制、提交安装完工状态报告,按进度计划要求进行系统移交,使系统管理权限由建安承包商正式移交至调试承包商。
10.3.9 核电厂调试活动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加对调试条件的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0.3.10 项目监理机构应主持或参加调试例会或专题会。
10.3.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核安全法规、调试大纲、调试规程、质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对调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10.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监督活动应遵循核电厂质量控制分级的原则。对于一般性试验项目,监理人员应进行现场巡视检查或抽查调试报告。对与核安全相关和对后续工作有重要影响的试验项目,应列入质量控制计划,选择监督见证点进行控制。对已选点的试验内容,监理人员应对调试活动进行见证,对调试报告进行审查,过程和结果符合规定时,应在调试验收准则确认单中签认。调试验收准则确认单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22填写。
10.3.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保养情况,并应督促调试承包商做好设备保养。
10.3.14 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现场见证、记录查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指出,要求整改,并应发出监理通知单;构成不符合项时,应发出不符合项通知单,要求调试承包商开启不符合项报告:
10.3.15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调试人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督促调试承包商进行调试安全技术交底,遵守建设单位有关系统隔离及工作许可证规定。
10.3.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调试变更管理程序,并应严格执行。
10.3.17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调试清洁区的建立和保持情况,厂房、系统或设备的清洁度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时,应督促承包商整改。
10.3.18 项目监理机构应掌握调试阶段物项缺陷的消缺情况及调试整改项,应根据合同督促相关责任承包商按时完成消缺和整改,并应参加消缺和整改后的验收工作。
10.3.19 当系统、设备完成阶段性调试,试验结果满足验收准则,具备移交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调试承包商向建设单位进行系统临时运行移交,对审查合格的调试结果文件办理相关签字手续。系统、设备移交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现场联合检查,检查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0.3.20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作结束后,对监理资料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移交建设单位。
10.4 保修阶段服务
10.4.1 核电厂工程保修阶段应建立物项和工程项目保修期限清单,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10.4.2 当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时,监理单位应派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并要求承包商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修复,同时应监督验证或验收,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10.4.3 核级项目的缺陷修复过程尚应符合质保规定。
10.4.4 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商一同调查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并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报建设单位。
10.5 检修阶段服务
10.5.1 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任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检修监理工作。
10.5.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资格应满足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10.5.3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技术交底和专项培训。
10.5.4 监理人员应按委托单位要求完成相关的核电厂入厂知识培训和质量监督管理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授权。
10.5.5 监理人员应办理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服务区域的通行证件,凡进入辐射控制区的监理人员,应配备个人剂量计。
10.5.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范围、依据、职责和要求开展检修监理工作。
10.5.7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资料审查、旁站、见证、巡检的检查方式对现场检修质量进行控制。
10.5.8 监理人员应审查检修工作文件包,并应对质量计划设置见证点。
10.5.9 监理人员应按见证点通知的要求进行见证,对工作票、人员资格、工器具、操作规程和工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0.5.10 监理人员应形成审查记录、见证记录等过程文件,并应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按照程序要求形成通知单或整改单。
10.5.11 监理人员应对检修过程中设备实体缺陷的处理和违规行为的整改进行跟踪、验证,直至关闭。
10.5.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加例会、质量专题会等质量控制的相关会议。
10.5.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编制监理日报和监理总结报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录A 项目监理机构用表
A.0.1 监理通知单应按表A.0.1填写。
A.0.2 工程暂停令应按表A.0.2填写。
A.0.3 工程复工令应按表A.0.3填写。
A.0.4 旁站监理记录应按表A.0.4填写。
A.0.5 费用索赔或签证审批表应按表A.0.5填写。
A.0.6 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表A.0.6填写。
A.0.7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表A.0.7填写。
附录B 承包商用表
B.0.1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表B.0.1填写。
B.0.2 质量计划报审表宜按表B.0.2-1填写,质量计划封面宜按表B.0.2-2填写,质量计划表宜按表B.0.2-3填写。
B.0.3 测量成果报验单应按表B.0.3填写。
B.0.4 供方评价报审表应按表B.0.4填写。
B.0.5 开工申请报审表应按表B.0.5填写。
B.0.6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表B.0.6填写。
B.0.7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应按表B.0.7填写。
B.0.8 工程质量报验单应按表B.0.8填写。
B.0.9 安装完工状态报告封面宜按表B.0.9-1填写,安装完工状态报告审查表宜按表B.0.9-2填写。
B.0.10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应按表B.0.10填写。
B.0.11 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表B.0.11填写。
B.0.12 不符合项报告宜按照表B.0.12填写。
B.0.13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表B.0.13填写。
B.0.14 施工进展报告报审表应按表B.0.14填写。
B.0.15 工程量报审表应按表B.0.15填写。
B.0.16 工程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表应按表B.0.16填写。
B.0.17 特种设备进场报验单应按表B.0.17填写。
B.0.18 工程复工报审表应按表B.0.18填写。
B.0.19 费用索赔或签证报审表应按表B.0.19填写。
B.0.20 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表B.0.20填写。
B.0.21 纠正措施报告应按表B.0.21填写。
B.0.22 调试验收准则确认单应按表B.0.22填写。
附录C 各方通用表
C.0.1 工作联系单应按表C.0.1填写。
C.0.2 工程变更联系单应按表C.0.2填写。
C.0.3 不符合项通知单应按表C.0.3填写。
C.0.4 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表C.0.4填写。
附录D 项目监理机构测量复测物项
附录E 项目监理机构旁站内容
附录F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附录G 监理单位留存归档文件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1 总 则
1.0.1 国家标准《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522—2009发布后,为推动我国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核电建设工作以及对监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在《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522—2009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标准。
1.0.2 其他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1.0.3 委托监理合同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和相关服务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1.0.4 核电厂建设工程因其特殊性,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对承担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方可承担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1.0.5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是监理单位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
1.0.6 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关服务时,除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外,尚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公平地处理工作中的问题,独立行使监理职责,诚信、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
1.0.7 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不仅自身应实施信息化管理,还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在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上协同工作。
2 术 语
2.0.6 按照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资格,考虑到核电建设工程领域中核电安全、环保等特殊要求,并借鉴国际核电先进技术标准的要求,普遍选择具有五年及以上核电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2.0.7 按照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的规定,副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考虑到核电建设工程领域中核电安全、环保等特殊要求,并借鉴国际核电先进技术标准的要求,普遍选择具有三年及以上核电工程监理管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负责安全的副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资格。
2.0.8 按照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的规定,副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考虑到核电建设工程领域中核电安全、环保等特殊要求,并借鉴国际核电先进技术标准的要求,普遍选择具有三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核工程技术、核电质保培训的人员。
2.0.20 工作程序在本文中涵盖了与监理工作相关的监理机构管理程序和专业工作程序。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
3.1.2 核电厂工程建设规模大、周期长,项目监理机构规模也比较大,在人员配备满足专业配套、层次合理的基础上,宜根据核电厂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按专业和职责分工设置相应的部门,便于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3.1.4 核电厂项目监理机构应设置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其他核设施项目监理机构规模较小时,可考虑不设置质量保证部门,只配备专职的质保工程师。质量保证部门或质保工程师为质量保证工作归口管理者,其他部门和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质量保证工作。
3.1.5 核电厂项目监理工作一般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协助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向安全监理工程师报告。
3.1.6 项目监理机构因工作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时,应充分考虑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并做好书面交接工作。
3.1.7 当一个核电厂项目涉及多个委托监理合同时,可理解为一个合同,可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监理专题报告一般包括:质量趋势分析报告、进度趋势分析报告、安全趋势分析报告等。
3.2.3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总负责人,本条款所列主要职责必须亲自履行,其他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给副总监理工程师。
3.2.4~3.2.7 本标准中列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工作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责分工,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3.3 监理设施及信息化系统
3.3.1 建设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做好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归还建设单位。
3.3.3 为提升核电厂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倡项目监理机构采用先进的工程管理软件和信息化系统辅助办公。
4 监理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4.2 质量保证大纲及大纲程序
4.2.3 项目监理机构质量保证大纲的设计控制、采购控制可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删减,其余内容均不得删减。
4.2.6 本条规定的大纲程序的格式要求,程序中如有不适用的情况,也应保留相应条目。
4.3 监理规划
4.3.2 监理规划至少应包括本条中所列内容,当建设单位有其他要求时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
4.4 工作程序
4.4.1 项目监理机构所有与监理工作质量相关的活动均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4.5 监理质量保证
4.5.2 项目监理机构质保监督监查工作计划应根据工程进展于每年年初制定,质量保证部门组织实施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作为质保监督监查小组成员参与质保监督监查活动。
4.5.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核安全法规、导则以及相关技术文件,编制质保监查管理规定,规范项目监理机构质保监查相关活动。
4.5.4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部门审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质量保证部门或质保工程师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于年末或年初进行。管理部门审查是对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状况和适用性进行审查,同时也应对大纲程序、工作程序的适用性进行审查。
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管理接口程序应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发布,各参建单位共同执行。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协助建设单位策划,并宜在发布前征求承包商和设计单位的意见建议。
5.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前组织熟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对于发现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
5.2 工程管理接口策划
5.2.1 接口程序的分类及数量,本条款仅给出一般原则,各核电厂工程建设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具体调整。
5.4 开工准备及开工条件检查
5.4.1 核电厂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建议。
5.4.4 施工质量计划应经所有选点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执行。施工质量计划批准后需要升版的,应按照原审批流程重新进行审批。
6 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及安全监理
6.1 一般规定
6.1.4 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人员一般由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商等单位领导组成,目的是各单位领导统一制定各项重要决策、决定、管理措施和制度。
6.2 质量控制
6.2.1、6.2.2 是监理单位应该坚持的质量控制原则。
6.2.3 关于风险管理,是建议内容。建议在某项质量活动之前,将可能对质量有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统计并制定针对性的风险对策,认真实施,做好质量预控工作,减少发生质量问题的概率,强调了“预控为主”的管理原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单位也可以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要求承包商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承包商更熟悉自己的资源配备,对风险的认识更深刻,能更细致、更合适地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6.2.5 焊接工艺卡,是根据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制的,用于产品施焊的焊接工艺文件。
6.2.7 施工测量人员资格证书:指取得国家授权机构或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测量人员从业证书,如取得测量员、测量工(初级、中级、高级)的岗位从业证书。
6.2.8 从核安全角度,对材料设备(含构配件、半成品等,下同)质量尤为重视,特别是对特种设备有着高标准的要求。因此提及了材料设备进场验收时应核对该材料设备是否为合格供方的产品。
6.2.11 从核安全角度,对人员资格尤为重视,特别是对特种人员有着高标准的要求。因此特别提及了核级焊工的资格要求。
6.2.17 本条是对施工工序质量计划控制点的要求。
6.2.18 本条描述了确定旁站的基本原则,是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案(主要是施工方法、工艺)来确定。
6.2.23 符合性检查,是指设备、系统安装施工完成后,依据图纸、技术文件及相关程序对已完成的系统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消除安装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日常检查中未能发现的缺陷及遗漏之处,确保已完成的系统项目的实体状态与文件及相关规定一致。
6.3 进度控制
6.3.4 承包商编制的各级施工进度计划应附有详细的编制说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核电厂的工程特点与承包商的企业能力,全面分析承包商编制的各级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审查承包商的人力资源、施工机具、设备材料的配备,特别是应对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进行审查、分析和确认,从而保证进度计划关键路径的顺利实施。
6.3.6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进度计划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承包商自身因素造成的问题,要及时跟踪与反馈,直至问题解决。对于非承包商责任的问题,需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并及时跟踪与反馈。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存在偏差较大且相关工作无法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商分析原因,并提交详细报告至项目监理机构。
6.4 费用控制
6.4.4 费用控制管理软件一般包括:计价软件、算量软件、审核软件和结算管理软件等。
6.4.5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从以下内容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
6.4.6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结算规定及合同约定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6.5 安全监理
6.5.3 项目监理机构中所有监理人员均有现场安全监理方面的义务,所有监理人员都应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全员参与。任何在现场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发现安全违章行为都应及时给予制止,及时向安全监理工程师反映,由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汇总分析,较大或重要违章事件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向主管副总监(或总监)报告后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6.5.6 所有监理人员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安全方面的因素,并能够满足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6.5.9 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形成书面监理报告。
7 合同管理
7.2 工程变更
7.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变更的处理,不应超越所授权限。
7.3 工程暂停及复工
7.3.2 发生情况1时,建设单位要求停工,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的判断,也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若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的判断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则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7.4 费用索赔管理
7.4.1 索赔事件有关证据包括:采购合同、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工程影像资料、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监理月报及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等。
7.4.3 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索赔处理时,应遵循“谁索赔,谁举证”的原则。在进行费用索赔审查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7.4.4 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有时候会相互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不愿给予工程延期批准或只给予部分工程延期批准,此时费用索赔批准不仅要考虑费用补偿还要按照工程延期批准情况所需采取措施以保证工期完成的费用,所以总监理工程师要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批准决定。
7.5 工程延期及延误管理
7.5.2 当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就工程延期事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初步意见。
7.6 承包合同争议处理
7.6.1 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争议双方出具相关证据。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循客观、公平的原则,提出合同争议的处理意见。
8 监理资料管理与归档
8.1 一般规定
8.1.1 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过程的真实反映,也是监理工作成效的有效体现。
8.1.3 项目监理机构文件资料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发、分类、整理、保存、归档、移交,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1.4 为保证核电厂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分类保管、整理等工作,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及核电行业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的格式、份数、传递接口等达成统一。
8.2 监理资料内容
8.2.1 本标准给出的监理资料基本内容是按照对核电厂工程建设实行全面的施工阶段监理拟定的。承担核电厂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监理工作内容,按照国家及核电行业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其内容可增减。
8.2.5 本标准给出的监理月报或年报基本内容是按照对核电厂工程建设实行全面的施工阶段监理拟定的,如监理单位承担核电厂工程建设的局部工作,其监理月报或年报编制的内容应能反映其承担的监理工作,内容和深度可做适当的删减。
8.2.16 声像资料:
8.3 监理资料归档
8.3.1 核电厂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归档内容、格式、份数等应事先与建设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用程序作出规定。
9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9.2 设备采购
9.2.2~9.2.4 建设单位委托设备采购服务的,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方案、选择设备供应单位和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9.3 设备监造
9.3.6 设备监造工作不是对设备的整个生产过程全部实施监造,重点是对设备生产过程中容易产生质量波动的关键生产工艺、重要检测、检查、试验等设置见证点进行监督,并且由于同种设备或部件的同种工艺、检测、检查、试验较多,因此采用抽样法。
10 相关服务
10.1 一般规定
10.1.1 相关服务范围可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保修和大修阶段的工程管理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项、多项或全部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10.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10.2.1 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时,应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10.2.2 勘察单位编制勘察质量保证大纲、勘察工作大纲时,可分为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10.2.3 主要岗位作业人员是指钻探设备操作人员、记录人员和室内试验的数据签字和审核人员。对设备、仪器进行检查时,重点检查勘察外业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如触探记录仪、载荷试验压力传感器等)、测量仪器(水准仪、全站仪、经纬仪等)、抽水/压水试验用水压表和渗透仪等,以及室内试验的岩土测试装置。
10.2.5 重要点位是指勘察方案中工程勘察所需要的控制点、作为持力层的关键层和一些重要层的变化处。
10.2.6 勘察实物产品包括土质岩芯、基岩岩芯、岩土试样、水样、现场原地制作的混凝土试块、手标本以及钻孔和长期观测孔等。
10.2.16 审查设计成果主要审查方案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方案设计要求,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初步设计要求。
10.3 工程调试阶段服务
10.3.1 核电厂调试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0.3.12 选择监督见证点宜在调试规程上进行,针对选定的试验项目,加盖相应的监督点红章。
10.4 保修阶段服务
10.4.1 由于工作的可延续性,工程保修阶段服务工作一般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物项(工程项目)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格书确定,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
10.4.2 工程监理单位宜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修复的工程进行验收和签认。
10.4.3 核级项目泛指被确定具有核安全等级、抗震等级和质保等级的工程项目,通常分为3个级别。非核级项目也可以按惯例执行质保相关管理规定。
10.4.4 修复费用的核实及支付证明的签发,宜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10.5 检修阶段服务
10.5.1 检修监理工作根据委托单位的委托内容包括:机组日常运行检(维)修质量控制、停堆大修质量控制和专项检(维)修质量控制等。
10.5.3 技术交底和专项培训内容包括:检修现场环境、检修用标准和规范、核电厂相关的质量保证管理文件以及设备检修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等与检修服务有关的内容。
10.5.4、10.5.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单位的出入控制管理要求办理证件。向委托单位提交属实的培训合格证、身份证明、医疗评价和个人简历等资料。
10.5.8 对检修工作文件包审查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开展检修工作所需的各种申请、许可文件,工前会记录,风险分析等是否具备;检修过程中准备使用的检修规程、程序、图纸、质量计划等文件是否有效。质量计划中的维修工作开始前的先决条件检查点和工作结束后的关闭检查点一般设置为停工待检点。
10.5.9 质量计划控制点见证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停工待检点不允许放弃见证,对于见证点的见证放弃应该书面获得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放弃见证。检修单位未事先通知监理人员而擅自执行停工待检点和见证点以后的工序,则构成越点,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检修单位重新执行该见证点工序。
10.5.10、10.5.11 监理人员依据委托单位授权,在发现影响现场检修质量的状况时,根据质量状况的危害程度,可发监理通知单,形成质量缺陷的应编制质量缺陷报告,必要时可下发停工令,同时应及时口头上报委托单位,并跟踪质量问题的处理进展。
10.5.13 本条给出检修阶段服务监理资料的基本内容,按照国家及核电行业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可增减。
附录A 项目监理机构用表
A.0.1 承包商收到《监理通知单》并整改合格后,附相关整改资料按《监理通知回复单》格式进行回复。
A.0.2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合同约定签发暂停令。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注明停工部位及范围。
A.0.3 承包商按照《工程暂停令》要求整改完成后,提出复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整改情况,报建设单位同意,签发工程复工令。
A.0.4 施工情况包括承包商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以及施工机械、材料准备及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
A.0.5 项目监理机构在确定索赔批准额度时,可采用实际费用法。索赔批准额等于承包商为了某项索赔事件所支付的合理实际开支减去施工合同中的计划开支,再加上应得的管理费和利润。有效性评价包括:索赔事件发生的合同责任;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施工成本及其他费用的变化和分析;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是否采取了减少损失的措施。
A.0.6 工程款支付申请中包括合同内工作量、工程变更增减费用、经批准的索赔费用、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支付费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逐项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附录B 承包商用表
B.0.1 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由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均应由承包商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参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
B.0.2 承包商依据已生效的施工方案编制通用或专用质量计划,按规定完成内部审批手续后,填写质量计划报审表,经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监理部审批、控制点选取,总监理工程师或副监理工程师在《质量计划报审表》签字批准建设单位选择性参与质量计划的审批、控制点选取。
B.0.3 测量放线的专业测量人员资格及测量设备资料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测量依据资料及测量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B.0.4 承包商完成对供应商的供方评价后,编制供方评价报审表,说明评价方式和评价结果,将供方评价报告随供方评价报审表一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审批。
B.0.5 工程开工前,承包商需编制开工申请报审表,说明具备开工的条件,经承包商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审批。同一承包商、同一施工合同中同时开工的单位工程可只编制一份开工申请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核开工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批准承包商开工申请报审表并签发工程开工令。
B.0.6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中需说明对分包单位的考察结果,分包工程的详细信息,分包单位的名称应按营业执照全称填写,承包商应将分包单位资质材料随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一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B.0.7 质量证明文件是指生产单位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商检的证明文件;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有相应资质机构的鉴定文件。如无证明文件原件,需提供复印件,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文件提供单位的公章。
B.0.8 承包商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经专职质量检验员、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编制工程质量报验单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分包单位的报验应由承包商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B.0.9 安装完工状态报告封面的签字由承包商填写,各单位在《安装完工状态报告审查表》进行会签。建设单位的会签部门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B.0.10 每个单位工程应单独填报。附件内容应包括承包商编制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资料、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包括单体试车、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调试,应包括试验报告。
B.0.11 《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根据《监理通知单》的要求,简要说明落实整改过程、结果及自查情况,必要时附整改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检查记录、对应部位整改前后对比影像资料,验证关闭后,由监理机构留存、归档。
B.0.12 不符合项报告应根据处理不符合项的复杂程度、核安全等级、质保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对缺陷进行简要描述,必要时附照片说明,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方案,经承包商技术部门与质保部门审查签字后逐级上报项目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审核,如方案中涉及设计文件变更或者偏离设计要求时,需在提交建设单位前经设计单位审核;处置方案完成后需承包商、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质控人员、质保人员分别验证、关闭。
B.0.13 附件进度计划承包商宜采用计算机软件工具,编制详细的文字说明,包括工程量、人力资源、施工机具、设备材料配套能力,逐级提交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审核,重点审核、分析、确认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
B.0.14 附件施工进展报告指在提供工程实际进展状态信息,包括周期内实际完成工作和计划完成工作对比,存在的问题,已采取或即将采取的纠正行动、存在的问题对工程总体进展的影响分析以及预测后期施工活动。
B.0.15 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提交工程量统计报表,统计应以质量合格为前提,以工程验收合格、质量计划关闭为依据,进度计划当期未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统计,确认已完成工程量需经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审定。
B.0.16 附件是指与付款申请有关的资料,如已完成合格工程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量清单、价格计算书及其他与付款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B.0.17 承包商在完成对特种设备自检后,编制特种设备进场申请,提交监理机构审核,自检记录需包括承包商核对设备清单和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特种设备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定期检测报告、监督检验证明、设备安装和使用注册登记证明、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
B.0.18 工程复工报审时,应附能证明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相关检查记录、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培训记录、影像资料等。
B.0.19 索赔理由与经过应包括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成本及其他费用变化及分析;索赔金额计算不应包括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未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致使索赔事件任意发展而造成的损失;证明材料应包括:索赔意向书、索赔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B.0.20 附件应包括工期延误事件经过描述,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对关键线路的影响分析说明。
B.0.21 启动纠正措施的条件包括质保程序失效、质保监查、监督、环境职业健康监督发现的缺陷,已影响质保体系运行,管理评审发现的问题、制造或施工活动发生的不符合项等;纠正报告开启需审核,关闭需验证。
附录C 各方通用表
C.0.1 工程建设有关方相互之间的日常书面工作联系,包括告知、建议、督促等事项。
C.0.3 发文单位发现物项存在缺陷,根据处理复杂程度、核安全等级,对不符合项进行简要描述,必要时附照片说明,建议责任单位开启相应等级的不符合项,提出拟要求采取的隔离、标识措施,经发文单位编、审、批,责任单位答复是否同意开启相应等级的不符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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