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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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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娟,吴永好,郑人仁,金峰,纪金锋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9-03

字       数:10.9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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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实践中,有少数人对《社区矫正法》中确定的义务不以为然,或延迟报到或擅自外出,亦或拒不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甚者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本书在编写前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群体特征以及他们在价值取向、主观偏好、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以知识性、可读性、实用性为编写特色,内容上注重准确易懂,语言上注重简练条理,编排上注重法理对照,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在权衡专业性和通用性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学习或个人阅读的方式,满足社区矫正对象在报到接收、日常管理、临近解除三个阶段警示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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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篇 报到接收阶段

排斥矫正在家躲避情节轻微训诫处理

监外执行逾期报到超过十日受到警告

判前咨询不算报到不听良言被处警告

变更执行地不报到心存侥幸者被警告

第二篇 日常管理阶段

找人代写思想汇报承认错误接受训诫

朋友代替操作签到接受训诫深刻检讨

孪生胞兄代替矫正逃避监管依法收监

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无视规定警告惩处

暂予监外违规严重提请收监敲响警钟

保外就医病情好转联合调查依法收监

伪造病例终被发现情形消失依法收监

哺乳期满逃避收监网上通缉最终被捕

哺乳期间擅自外出依法收监后果严重

保证人员不愿担保无人保证依法收监

行政拘留不思悔改私拆腕带终被收监

两次警告仍不改正撤销缓刑失去自由

倚老卖老抗拒监管一错再错终被撤缓

管制亦是刑罚执行拒不服管依法拘留

我行我素屡教不改行政拘留关押反省

缓刑期间吸食毒品锒铛入狱咎由自取

矫正期间殴打他人撤销假释失去自由

隐瞒打架不曾报告情节严重被处警告

心存侥幸无证驾驶撤缓入狱悔之晚矣

重操旧业再去盗窃撤销缓刑身陷囹圄

矫正期间再去赌博电子定位强化约束

不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不改训诫处理

多次不假擅自外出承认错误警告处罚

欠债变卖核查手机脱管依法训诫处理

审批之前擅自外出训诫处理幡然悔悟

请假外出逾期未归训诫惩处护法权威

请假到期滞留外地警告定位严加管理

心存侥幸擅自外出疏而不漏给予训诫

两次训诫仍不改正警告处理及时提醒

不守规定违反禁令心存侥幸被处警告

扰乱矫正场所秩序对抗监管撤缓收监

第三篇 临近解除阶段

故意伤人重新犯罪依法惩处数罪并罚

数次违规不思悔改临近解矫终被收监

解矫临近吸毒被抓撤缓丧失三年自由

刑期虽短仍要服管违规违法撤缓收监

酒驾判缓不知悔改再次酒驾数罪并罚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节选)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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