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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关联适用全书电子书

检索方便: 以基础法律为主干,统领主要内容 突出重: 以要提示为基础,解读重要法条 全面收录: 以关联规定为核心,列举相关条文 专业实用 :以典型案例为指导,服务司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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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9-30

字       数:22.1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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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行政复议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等。 本书以《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为主干,以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关联规定为重要支撑,突出要提示,精选典型案例,多维度解析重法条,为《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提供有益参考。<br/>【推荐语】<br/>检索方便: 以基础法律为主干,统领主要内容 突出重: 以要提示为基础,解读重要法条 全面收录: 以关联规定为核心,列举相关条文 专业实用 :以典型案例为指导,服务司法执法<br/>【作者】<br/>中国法制出版社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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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案例索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

第七条 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第八条 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条 受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补正

第三十二条 部分案件的复核处理

第三十三条 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复议前置后的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复议受理的监督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六十三条 变更行政行为

第六十四条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责令重作行政行为

第六十五条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第六十六条 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七条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第六十八条 维持行政行为

第六十九条 驳回复议请求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等情形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行政协议案件处理

第七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赔偿请求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行政复议调解处理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复议和解处理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 复议文书的履行及不履行的后果

第七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和文书抄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书面答复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有关文书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拒绝、阻扰调查取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法事实材料移送

第八十六条 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受理申请不收费

第八十八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九条 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九十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诉权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 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 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种类

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 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 证据适用规则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 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 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 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 执行

第九十四条 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 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 非诉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九十九条 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 中国律师代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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