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行政执法权威专家主编 知名公安院校资深专家联合撰写 全面掌握2025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要 条文对照:采取新旧条文对照的表格形式,对法律修改之处行标明,便于读者快速掌握202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新精神。 逐条解读:条文解读精炼、突出重,理论性与实务性兼顾,并对法律修改后的重要问题行了特别阐释,有效帮助理解法条并指导新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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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工作原则与政府职责】
第三条 【处罚对象和实施机关】
第四条 【处罚程序适用原则】
第五条 【空间效力范围】
第六条 【处罚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案件管辖】
第八条 【处罚与民、刑责任衔接】
第九条 【多元调解机制】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涉案财物处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处罚及处理】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处罚及处理】
第十四条 【盲聋哑人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人处罚及处理】
第十六条 【数行为并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的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法处罚】
第十九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
第二十一条 【认错认罚从宽】
第二十二条 【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执行行政拘留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矫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处罚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及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扰乱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或者扬言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寻衅滋事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从事影响国家重要活动、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侵害英烈名誉及宣扬侵略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丢失不报告、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盗窃、损毁重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设施,影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妨碍交通工具安全运行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妨碍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妨碍火车行车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和破坏公共设施、违反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高空抛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共活动场所拒不执行安全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空域管理规定进行飞行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组织胁迫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宅、非法搜查等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胁迫乞讨等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恐吓威胁、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干扰他人生活、侵犯隐私等行为、处罚及措施】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猥亵、公共场所裸露隐私部位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虐待、遗弃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强买强卖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五条 【煽动、刊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规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条 【学生欺凌的行为、处罚及措施】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船舶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有价票证、凭证、船舶户牌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五条 【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七条 【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不制止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有关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九条 【娱乐场所、公章刻制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条 【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法典当、违法收购违禁物品等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二条 【隐藏、转移、变卖、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违反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四条 【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五条 【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六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七条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八条 【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和处罚】
第八十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及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和处罚】
第八十一条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和处罚】
第八十二条 【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和处罚】
第八十三条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行为和处罚】
第八十四条 【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和处罚】
第八十五条 【教唆、引诱、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和处罚】
第八十六条 【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和处罚】
第八十七条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或提供条件的行为和处罚】
第八十八条 【产生生活噪声干扰他人的行为和处罚】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法违规出售、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九十条 【立案调查】
第九十一条 【严禁非法取证】
第九十二条 【收集、调取证据】
第九十三条 【移送案件证据效力】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办案回避】
第九十六条 【传唤与强制传唤】
第九十七条 【询问查证时间及通知义务】
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及询问不满十八周岁人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
第一百条 【异地代为询问与远程视频询问】
第一百零一条 【询问中的语言帮助】
第一百零二条 【人身检查与生物样本提取】
第一百零三条 【检查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检查笔录】
第一百零五条 【扣押物品】
第一百零六条 【鉴定】
第一百零七条 【辨认】
第一百零八条 【警察执法人数的规范】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处罚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处罚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时间折抵】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定案证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处罚告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处罚决定前的法制审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处罚决定书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处罚决定书宣告和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听证适用范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办案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场处罚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当场处罚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救济途径】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投所执行和异地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罚款缴纳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缴付程序和时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专用票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适用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保人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保人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证金没收】
第一百三十条 【保证金退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办案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接受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通报政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罚缴分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法管辖适用的特殊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海上治安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特定法律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法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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