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篇讲演录中所提出的主要理论是:我们经验中的因素按其可变性来说是“清楚明白的”,只要它们在重要性(importance)上所要求的那个适当时期内能够得到证实。必然的东西是不可移易的,由于这个原因,它们隐约而模糊地处于思维之后。因此哲学真理应当到语言的假定中去寻求,而不要到它的明确的陈述中去寻求。由于这一原因,哲学与诗相似,二者都力求表达我们称之为文明的*的理智。 本书前六章,即*、二篇,是我在1937-1938学期,即我从哈佛退休以后不久,在马萨诸塞州维列斯莱学院作的讲演。这个幸运的机会使我得以将我在哈佛作的讲演的一些内容加以压缩以供出版,这些内容在我过去出版的著作中已作了不完备的阐述。以《自然界与生命》为题的第三篇的两次讲演是四年前在芝加哥大学作的,曾由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在英国则由剑桥出版社出版。原来算把它们编成像本书一样的一本书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计划没有如期完成。 结束语《哲学的目的》是将1935年的一次年度欢迎会上给哈佛大学和拉德克利菲女子学院哲学系的毕业生作的一篇简短的讲话修改而成,曾刊载于哈佛大学校友会年刊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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