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推荐

作者简介
总序
第一章 社会危害性概念之考察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在苏俄刑事立法中的演化
一、《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中的社会危害性
二、《苏维埃刑法典》中的社会危害性
三、《苏俄刑法典》确立了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演化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欧洲大陆刑法史上的变迁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在苏联刑法理论中的演化
第三节 我国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和“继承”
一、我国刑事立法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
二、我国刑法采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原因
第二章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定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界定应秉持社会本位刑法观
一、个人本位刑法观和国家本位刑法观的不足
二、人的社会属性是社会本位刑法观的哲学基础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的优势及其表现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清
一、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属性
二、“危害”是指对社会利益的损害
三、“社会危害”是指社会利益的客观损害
第三节 驳论:社会危害性存在诸多缺陷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罪刑擅断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妨碍人权保障
三、社会危害性不应被逐出注释刑法学
第三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提出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内容评价与形式评价的关系
二、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价值评价与规范评价的关系
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评价的不周延性
一、刑事违法性形式评价和规范评价的不周延性
二、例证:陆勇销售假药案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发掘
一、实质违法性理论说明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二、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印证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三、“但书”与构成要件实质化证实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第四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判断依据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具有规范性与实体性
一、社会危害性规范性来源于可量化的价值判断要素
二、以损害为核心内涵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实体性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一、俄罗斯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判断方法之否定
二、社会相当性不应成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
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以损害为基准
第三节 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法专属性
一、刑事立法上的判断标准:前置法穷尽且无效规则
二、刑事司法上的判断标准:追诉标准+客观损害
第五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判断不在犯罪构成之外
一、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二、犯罪一般概念不能成为个罪的判断标准
三、犯罪构成之外的去罪判断违背基本原理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应置于犯罪构成之内
一、人权保护需要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在犯罪构成之内
二、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构成的价值判断要素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客体的去罪要素
一、犯罪客体要件缺少去罪评价要素
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客体应有的去罪要素
三、社会危害性作为去罪要素不会导致评价多元化
余论
一、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有利于矫正刑法万能主义
二、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缓和了跨法的法律价值冲突
三、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促进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合理性
买过这本书的人还买过
读了这本书的人还在读
同类图书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