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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编写原则及使用方法
一、GB 2760—2014标准适用的食品分类查询表
一、乳及乳制品(13.0特殊膳食用食品涉及品种除外)
二、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三、冷冻饮品
四、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
五、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
六、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块根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等(不包括07.0类焙烤制品)
七、焙烤食品
八、肉及肉制品
九、水产及其制品(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软体类、棘皮类等水产及其加工制品等)
十、蛋及蛋制品
十一、甜味料,包括蜂蜜
十二、调味品
十三、特殊膳食用食品
十四、饮料类
十五、酒类
十六、其他类(第01.0—15.0类除外)
二、各类食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第一类 乳及乳制品(13.0特殊膳食用食品涉及品种除外)
第二类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第三类 冷冻饮品
第四类 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
第五类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
第六类 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块根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等(不包括07.0类焙烤制品)
第七类 焙烤食品
第八类 肉及肉制品
第九类 水产及其制品(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软体类、棘皮类等水产及其加工制品等)
第十类 蛋及蛋制品
第十一类 甜味料,包括蜂蜜
第十二类 调味品
第十三类 特殊膳食用食品
第十四类 饮料类
第十五类 酒类
第十六类 其他类(第01.0—15.0类除外)
三、食品用香料、香精
(一)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二)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三)食品用香料名单(见GB 2760—2014标准119-183页)
(四)新增食品用香料表
四、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一)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规定
(三)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见GB 2760—2014标准184-195页)
(四)新增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表
五、新颁布和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
(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海藻酸钙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2016年第8号)
(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2016年第9号)
(四)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食品用香料新品种9-癸烯-2-酮、茶多酚等7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食品营养强化剂钙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2016年第14号)
(五)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碳酸铵、6-甲基庚醛等9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和焦亚硫酸钠等2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1号)
附件:新版GB 2760—2014标准的要点介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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