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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序言 准确而完整地介绍外国司法规则
保护“公言论”是美国宪制应有之义
界定“公言论”的理论难点
“公言论”与“公众人物”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
认定诽谤的阶梯式归责体系
值得称道的治学态度
导论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三、本书的架构
第一章 公共诽谤法的制度演进
第一节 煽动性诽谤
一、煽动性诽谤史略
二、煽动性诽谤的政治哲学
三、煽动性诽谤的合宪性争议
四、煽动性诽谤的承继者——刑事诽谤
第二节 普通法之诽谤侵权
一、从刑事诽谤到民事诽谤
二、民事诽谤之成立条件
(一)传述公开(publication)
(二)指摘对象可辨识为原告(identification)
(三)言论内容具有诽谤性(defamatory meaning)
(四)损害(injury)
三、民事诽谤之抗辩事由
(一)真实(Truth)
(二)绝对特许权(absolute privilege)
(三)有限特许权(conditional or qualified privilege)
1.公正报道特许权(fair report privilege)
2.公正评论特许权(fair comment privilege)
四、不利于表意人的举证责任与归责原则
(一)举证责任
(二)归责原则
第三节 公共诽谤法的宪法化
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
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一)有关公共事务的讨论受宪法保障,诽谤法应符合宪法判准
(二)为维护言论自由的“呼吸空间”,有必要容忍公共讨论中不可避免的错误,及其对官员名誉的损害
(三)本案名为民事诽谤,实则与早已被历史证明为违宪的煽动性诽谤一脉相通
(四)为符合宪法保障言论与出版自由的要求,最高法院特别设立有关公共诽谤的联邦规则
1.改变归责原则
2.转移举证责任
3.提高证明标准
4.增强程序保障
三、“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意义
第二章 诽谤法宪法化的背景与内在理路
第一节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现代理解
一、“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二、休斯法院对言论自由的扩充理解
三、双重基准与优位理论
第二节 纽约时报案的理论依据
一、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理论
二、米氏理论与纽约时报案判决的比较纽约
(一)米氏理论与纽约时报案均主张对言论
(二)二者的立论依据皆为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以及言论自由在民主自治中的价值
(三)二者皆以公共官员的免责权作比,以证公民在自治事务中应享同等保障
(四)二者皆认为,系争言论的虚伪性并非剥夺言论自由的正当理由
(五)纽约时报案并非全盘采纳米氏理论,二者之间尚有出入
三、其余衡断法
(一)“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二)绝对保障论
(三)利益衡量法
(四)双阶理论
五、总结与检讨
第三章 宪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适用范围的调整
一、从公共官员到公众人物:巴茨案与沃克案
二、从“公众人物”到“公众兴趣/利益”:“罗森布鲁姆诉大都市媒介公司案”
三、回归“公众人物”:“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四、重提“公众关切”:邓白氏案与赫普斯案
(一)邓白氏案
(二)赫普斯案
第二节 公共官员
一、“公共官员”之身份界定
二、“公务行为”与“公职适任性”
三、政府可否兴讼诽谤?
第三节 公众人物
一、完全公众人物
二、有限公众人物
(一)最高法院之判例
1“时代公司诉费尔斯通案”
2“哈钦森诉普罗克斯迈尔案”
3“沃尔斯顿诉读者文摘集团案”
(二)下级法院的重要判例
1.“沃尔德鲍姆诉费尔柴德出版公司案”(注:.Waldbaum vFairchild Publications,Inc.,627F2d 1287(DCCir1980).)
2.“菲茨杰拉德诉阁楼国际有限公司案”(.Fitzgerald vPenthouse International,Ltd.)(注:.Fitzgerald vPenthouse International,Ltd,.691F2d 666(4th Cir1982).)
3.“勒曼诉弗林特发行公司案”(.Lerman vFlynt Distributing Co,Inc.)(注:.Lerman vFlynt Distributing Co,Inc,.745F2d 123(2d Cir1984),.certdenied.,471US1054(1985).)
4.“马科恩诉阁楼男性国际杂志案”(.Marcone vPenthouse International Magazine for Men.)(注:.Marcone vPenthouse International Magazine for Men,.754F2d 1072(3d Cir1985),.certdenied.,474US864(1985).)
(三)判准的总结与省思
1.公共争议
2.原告参与争议之性质与程度
3.媒介近用
4.时间因素
三、非自愿公众人物
第四节 公众关切
第四章 归责原则:实际恶意与过失
第一节 实际恶意
一、实际恶意原则之渊源:少数派规则
二、“实际恶意”的内涵与判准
(一)“加里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
(二)“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与“美联社诉沃克案”
(三)“圣阿曼特诉汤普森案”
(四)“哈特—汉克斯传播公司诉康诺顿案”
(五)“赫伯特诉兰多案”
(六)总结
三、媒体活动中的可疑情形
(一)疏于查证核实
(二)选择性报道
(三)煽情的编辑倾向
(四)误用措辞
(五)变更引述文句
(六)未能更正或撤回报道
第二节 过失
一、“过失”的界定
二、两种进路:专业过失标准与一般理性人标准
三、媒体过失的证据
1.指责的严重性
2.损害原告名誉的可能性
3.时间、经费等查证成本
四、总结
第五章 比较法的观察
第一节 我国法之实务运作现况与理论探讨
一、刑事诽谤
二、名誉侵权
(一)言论真伪性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二)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三)“公共性”因素发挥何种功能
1.公众人物之名誉权是否应对言论自由有所退让?
2.“公众人物”概念如何界定?
第二节 我国名誉权法制之展望
一、将“公共性”因素纳入考量
二、精细界定“公共性”因素
(一)政府机关和参与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不应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及相应的诉权
(二)在判读系争言论是否因具备公共性质而值得特别保护时,应同时考量原告身份与言论内容
(三)界定“公众人物”,应以原告对公共事务是否具有实质影响力为判准
三、明晰事实真伪的举证责任归属
(一)“系争言论内容失实”是诽谤的客观构成要件,自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二)将“系争言论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对名誉权保护也有一定益处
四、构建类型化归责体系
(一)在“个案判断”与“类型化”模式间做出选择
(二)构建由“过错推定”跨越至“重大过失”的归责体系
(三)充实“过失”的内涵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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