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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文集:大地的法电子书

◎ 大地承诺了和平,只有新的大地法思想可以实现和平 ◎ 20世纪极具争议政治思想家、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 ◎ 再次聚焦人间此在的基本秩序,力图发现大地的丰富意义 ◎ 汉语学界期盼已久的公法论著,首度中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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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德)卡尔·施米特

出  版  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9-01

字       数:26.4万

所属分类: 文艺 > 小说 > 中国近当代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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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论著,表明施米特已经从战后聆讯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回到自己在“二战”期间始思考的现代性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大地的法”这一概念,与《宪法学说》合璧,形成施米特完整的公法理论。<br/>【推荐语】<br/>◎ 大地承诺了和平,只有新的大地法思想可以实现和平 ◎ 20世纪极具争议政治思想家、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 ◎ 再次聚焦人间此在的基本秩序,力图发现大地的丰富意义 ◎ 汉语学界期盼已久的公法论著,首度中译<br/>【作者】<br/>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20世纪极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欧洲公法学家。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 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译者: 刘毅,字春泽,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律史博士后,现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爱德华访问学者。 张陈果,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获该校博士、硕士论文执导资格。<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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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前言

第一章 引论五篇

一、作为秩序和场域之统一的法权

二、前全球时代的国际法

三、基督教中世纪国际法之解读

1.作为空间秩序的基督教共同体

2.作为拦阻者的基督教帝国

3.帝制、专制、僭政

四、论法概念的含义

1.法与法律

2.作为统治者的法

3.荷马意义上的法

4.作为空间划分之根本环节的法

五、论占取作为国际法之建构性因素

第二章 占取新世界

一、最初的地球分界线:从拉亚线经友好界线到西半球分界线

二、对占取新世界的辩护(维多利亚)

1

2

3

4

三、 占取新世界的合法资格(发现与占有)

1.新兴区域秩序国家

2.作为占取之合法资格的占有和发现

3.对占取新世界的法学阐释:以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为中心

第三章 欧洲公法

一、国家成为新的国家间欧洲中心主义全球空间秩序的主导力量

1.以国家形式的战争取代内战

2.战争作为平等主权者之间的关系

3.全面的空间秩序

4.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与卢梭的战争学说

二、中世纪战争(十字军东征或武力自卫)转变为非歧视性国家间战争(从阿亚拉到瓦泰尔)

1.阿亚拉

2.质疑正义战争

3.真提利

4.格劳秀斯论正义战争问题

5.苏支

6.普芬道夫、宾刻舒克、瓦泰尔

7.康德论非正当敌人

三、海洋自由

1.两种空间秩序:稳固的陆地和自由的海洋

2.自由的海洋是无主物还是共有物?

3.英国向海洋国家转变

4.百年书战

5.从初始到有序的海洋自由

四、领土变更

1.国际法空间秩序内外的领土变更

2.欧洲公法中的领土变更

3.欧洲公法中的国家继承(终局性占取)

4.欧洲公法中的军事占领(临时性占领)

五、 国际法中非国家的元素与类别之概述

第四章 关于新大地法的诸问题

一、整个欧洲的最终占取(1885年刚果会议)

二、欧洲公法的终结(1890—1918)

三、日内瓦国联与大地空间秩序问题

四、战争意义的转变

1.《凡尔赛和约》(1919)

(1)传统意义的战争罪(《凡尔赛和约》第228条)

(2)作为战争罪犯的威廉二世

(3)《凡尔赛和约》中的战争责任条款

2.侵略战争罪刑化的开端(1924年《日内瓦议定书》)

(1)《日内瓦议定书》的产生(1924年10月2日)

(2)《日内瓦议定书》的内容

(3)新罪行的事实构成:侵略行为、侵略战争、非正义战争

五、西半球

六、国际法之承认的意义转变

1.孤立与干涉的两难困境

2.对反叛者之承认的问题(以美国内战为例)

3.对外国政府之承认的意义转变

七、作为现代式毁灭手段的战争

1.按照土地和海洋划分战场的空间场景

2.战场之空间场景的转变

3.空战引起的空间转变

4.正义战争的问题

人名索引[1]

内容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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