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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生活电子书

《民法总则》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已经迈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誉为市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从日常生活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规则系统,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现有的法律类书籍是以培养法律人为目标构建的知识体系,特别强调法律信仰、法律道德、法律思维和法言法语等专业素养的培养。这样的书籍对于一般非法律专业的读者有一定的阅读难度。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对法治教育教育提出了新课题和新使命。法治教育要面向全体读者,就应该对法治知识体系行重构,对于非法学专业的读者来讲,通过有效的法治教育,是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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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纪连 徐青英 郭艺蓓

出  版  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09-01

字       数:14.4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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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生活》书稿总计约20万字,共7章。全书以民法基本法律问题为抓手,通过研讨大量经典案例,帮助读者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从民法的角度理解生活、热爱生活、创造生活,为有尊严的生活好法治素养基础。篇为读者“民法之门”,着介绍了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和期间、民事责任制度。       1.全书以读者的生活为视角,在生活的典型案例中阐释民法的基本原理,提高民事权利的保护意识,增强平等、自由、法治、诚信的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力和践行力。 2.全书以民法方法论为重,生动阐释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民法规范,帮助读者应用所学民法知识大胆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培养预防纠纷发生的能力。3.全书以解决民事纠纷为难,学会运用民法理论和民法规范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纠纷问题的方法和能力。<br/>【推荐语】<br/>《民法总则》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已经迈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誉为市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从日常生活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规则系统,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现有的法律类书籍是以培养法律人为目标构建的知识体系,特别强调法律信仰、法律道德、法律思维和法言法语等专业素养的培养。这样的书籍对于一般非法律专业的读者有一定的阅读难度。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对法治教育教育提出了新课题和新使命。法治教育要面向全体读者,就应该对法治知识体系行重构,对于非法学专业的读者来讲,通过有效的法治教育,是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br/>【作者】<br/>宋纪连,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设课程有行政法、民法、教育法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徐青英,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学、法学等。 郭艺蓓,南京晓庄学院讲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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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页

版权页

第一章 民法之门与钥匙

第一节 生活世界与民法相遇——美好生活与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性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与适用范围

四、民法典的体系

第二节 民法的价值主线——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

二、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

第三节 民法之门的钥匙——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四节 像法律人一样思维——民法方法论

一、思考法律问题的三段论

二、寻找法律规范和解释

三、确定法律事实

四、涵摄形成法律结论

第二章 尊严人生与权利归属——自然人制度

第一节 权利客体和权利体系——民法的权利大厦

一、民法的权利本位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

三、物权与债权

四、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权益

第二节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意义

四、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第三节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与功能

二、监护的分类与设定

三、监护的职责及其履行

四、监护的撤销和终止

第四节 及时了结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三、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法人制度

第一节 民法总则最具创新点的设计——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与条件

二、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的设立方式

四、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二节 法人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法人的终止

第三节 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分配利润为目的的组织——营利法人

一、营利法人的概念和类型

二、营利法人的设立

三、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四、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定

第四节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组织——非营利法人

一、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二、事业单位法人

三、社会团体法人

四、捐助法人和宗教场所法人

第四章 意思自治与权利变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第一节 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的含义与功能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定位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二、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便会产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意思表示真实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一定会产生效力——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五章 行为能力的辅助与延伸——代理制度

第一节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代理概念及其分类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意义

三、委托代理

四、法定代理

第二节 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后的法律效果——代理行为及其效果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四、代理人的责任

第三节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终止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三、代理关系终止的效力

四、被代理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

第四节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时间经过与权利变动——时效制度和期间

第一节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时效的概念和功能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的特征

三、时效制度的功能

四、时效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起算、中止、中断

四、诉讼时效的届满

第三节 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三、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四、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第四节 期间的计算方法具有法定性——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二、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期间的开始和结束

四、期间结束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 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后果——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

三、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二节 民事责任体系——民事责任的类型

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三、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四、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免责事由

一、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概述

二、不可抗力

三、正当防卫

四、紧急避险

第四节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项人格利益的保护

一、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概述

二、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请求权主体

四、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并不否定对其一般人格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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