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哈佛大学哲学教授威廉•欧内斯特•霍金,是美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师从美国唯心主义的奠基人鲁一士,他的研究范围涉及哲学、世界政治、新闻自由、心理学等多方面,曾经担任美国形而上学学会主席。 2.译者:中国法律领域的先行者,多所名校的教授费青,江苏吴江人,与五弟费孝通、大哥费振东被称为“三凤齐飞”。毕业于东吴大学,后考取清华大学公费留学资格,赴柏林大学攻读法律哲学。回国后,曾任云南大学、西南联合大学、复旦大学教授,东吴大学法律系主任、教务长。著有《法理学概要》《西方法律史》等;译著有《现代经济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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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著者原序
前论
一、过去的成就
二、施塔姆勒的标准
三、柯勒的标准和它的应用
四、柯勒和施塔姆勒间的歧异点
后论
五、正义标准和社会功利标准
六、假定权利
七、自然权利
八、对于立法者的几个特种指导
译后语
附录
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
谒施塔姆勒氏记
几种法律否定论之检讨
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1]
国际私法上反致原则之肯定论[1]
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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